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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義生產方式下表現為利潤的東西的萌芽,完全是由地租的多少決定的。在這裡,地租不僅直接是無酬剩餘勞動,並且也表現為無酬剩餘勞動;這是替各種生產條件在這裡,它們和土地是一回事,如果說它們和土地有區別,也只是就它們作為土地的附屬物而言的“所有者”而進行的無酬剩餘勞動。徭役勞動者的產品在這裡必須在補償他的生活資料之外,足夠補償他的各種勞動條件,這種情況對一切生產方式來說始終是一樣的,因為這種情況並不是一切生產方式的特殊形式的結果,而是一切連續不斷的和再生產的勞動的自然條件,也就是任何繼續進行的生產的自然條件,這種生產同時總是再生產,因而也是它本身的作用條件的再生產。並且很清楚,在直接勞動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資料生產上必要的生產資料和勞動條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內,財產關係必然同時表現為直接的統治和從屬的關係,因而直接生產者是作為不自由的人出現的;這種不自由,可以從實行徭役勞動的農奴制減輕到單純的代役租。在這裡,按照假定,直接生產者還佔有自己的生產資料,即他實現自己的勞動和生產自己的生活資料所必需的物質的勞動條件;他獨立地經營他的農業和與農業結合在一起的農村家庭工業。這種獨立性,不會因為這些小農例如在印度組成一種或多或少帶有自發性質的生產公社而消失,因為這裡所說的獨立性,只是對名義上的地主而言的。在這些條件下,要能夠為名義上的地主從小農身上榨取剩餘勞動,就只有透過超經濟的強制,而不管這種強制是採取什麼形式。【征服一個國家之後,征服者緊接著要做的總是把人也佔有。參看蘭蓋。並見麥捷爾。】它和奴隸經濟或種植園經濟的區別在於,奴隸要用別人的生產條件來勞動,並且不是獨立的。所以這裡必須有人身的依附關係,必須有不管什麼程度的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為土地的附屬物對土地的依附,必須有真正的依附農制度。如果不是私有土地的所有者,而象在亞洲那樣,國家既作為土地所有者,同時又作為主權者而同直接生產者相對立,那末,地租和賦稅就會合為一體,或者不如說,不會再有什麼同這個地租形式不同的賦稅。在這種情況下,依附關係在政治方面和經濟方面,除了所有臣民對這個國家都有的臣屬關係以外,不需要更嚴酷的形式。在這裡,國家就是最高的地主。在這裡,主權就是在全國範圍內集中的土地所有權。但因此那時也就沒有私有土地的所有權,雖然存在著對土地的私人的和共同的專有權和使用權。
從直接生產者身上榨取無酬剩餘勞動的獨特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