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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他來說代表利潤的價值部分。因此,如果織布業主購買棉紗,他就把紡紗業主的利潤實現了,但是這個棉紗對他自己來說,只是他的不變資本的一部分。
關於收入和資本的關係,除了我們在前面已經作過的說明以外,在這裡還應指出:從價值方面來看,作為組成部分同棉紗一起加入織布業主的資本的東西,是棉紗的價值。不管這個價值的各部分對紡紗業主本人來說怎樣分解為資本和收入,換句話說,怎樣分解為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這同商品本身的價值決定完全沒有關係撇開平均利潤所引起的各種變化不說。在這裡,背後總是隱藏著這樣一種看法:利潤或一般剩餘價值,是超過商品價值的餘額,只有透過抬高價格、互相欺詐和讓渡利潤才能產生出來。在生產價格或者甚至商品價值得到支付時,表現為商品出售者收入形式的商品價值的各個組成部分,當然也得到支付。不言而喻,這裡談的不是壟斷價格。
其次,說構成不變資本的各個商品組成部分,象一切其他商品價值一樣,可以歸結為各個價值部分,這些價值部分對生產者和生產資料的所有者來說會分解為工資、利潤和地租,這種說法是完全正確的。這不過是下面這樣一個事實的資本主義的表現形式:一切商品價值都只是商品中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的尺度。但是,我們已經在第一卷中指出,這種情況根本不會妨礙任何一個資本的商品產品分割為各個單獨的部分,其中一部分只代表不變資本部分,另一部分只代表可變資本部分,第三部分只代表剩餘價值。
施托爾希下面這段話,也表達了許多其他人的意見。他說:
“形成國民收入的各種可出售的產品,在政治經濟學上必須用兩種不同的方法來考察:在對個人的關係上應看作價值;在對國民的關係上應看作財富;因為國民的收入,不是象個人的收入那樣,按照它的價值來估計,而是按照它的效用,或者說按照它所能滿足的需要來估計。”《論國民收入的性質》第19頁
第一,把一個在價值上建立起自己的生產方式,進而按照資本主義方式組織起來的國家,看成是一個單純為了滿足國民需要而工作的總體,這是錯誤的抽象。
第二,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消滅以後,但社會生產依然存在的情況下,價值決定仍會在下述意義上起支配作用:勞動時間的調節和社會勞動在各類不同生產之間的分配,最後,與此有關的簿記,將比以前任何時候都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