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世祖(三) (第7/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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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信任,有才莫展。且明季失國,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為戒,而委任漢官,即部院印信,間亦令漢官掌管,以致滿臣無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
朕夙性好高,不能虛己延納,於用人之際,務求其德與己相侔,未能隨才器使,以致每嘆乏人;若捨短錄長,則人有微技,亦獲見用,豈遂至於舉世無才,是朕之罪一也。
以上兩款,慰撫滿員;其下一款,獨責劉正宗,疑為保留的末命:
設官分職,唯德是用;進退黜陟,不可忽視。朕於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不即罷斥,仍復優容姑息。如劉正宗者,偏私躁忘,朕已洞悉於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誠可謂見賢而不能舉,見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按:自明末延續的南北之爭,至順治初變本加厲,而主之者一為馮銓,一為劉正宗。劉與方拱乾因指認南朝的偽太子王之明一案,結怨更深。辛酉科場案,為劉正宗所煽動操縱,用以荼毒南士,而尤在傾陷方家子。鄧文如《清詩紀事》雲:
正宗當國,有權奸之目,丁酉科場之獄,為其一手把持,與慎交水火。自負能詩,力主歷下,與虞山、婁東異幟。擠二陳一死一謫,而獨得善終。其詩筆力甚健,江南人選詩多不及之,門戶恩怨之見也。
"慎交"為復社支派之一,丁酉案中有名的吳漢槎,即慎交中人。"歷下"指王漁洋;"虞山、婁東"指錢牧齋、吳梅村;二陳一為方以智的兒女親家陳名夏,一為吳梅村的兒女親家陳之遴。
按:丁酉科場案以劉正宗本心,牽涉南闈或北闈的南士,恨不得置之死地;賴小宛之力,流徙已屬從輕發落。其後必又以小宛之言,自覺過苛,而又受劉正宗之感,因而在順治十七年,以魏裔介、季振宜之劾,嚴辦劉正宗。《清史列傳·貳臣傳》:
順治十六年,上以正宗器量狹隘,終日詩文自務,大廷議論,輒以己意為是,雖公事有誤,亦不置念,降旨嚴飭,並諭曰:"朕委任大臣,期始終相成,以愜簡拔初念,故不忍加罪,時加申戒;須痛改前非,移朕優容恕過之意。"十七年二月,應詔自陳乞罷,不允。六月,左都御史魏裔介、浙江道御史季振宜,先後奏劾正宗陰險欺罔諸罪,命"明白回奏"。正宗以"衰老孤蹤,不能結黨,致攖誣劾"自訟。下王、貝勒、九卿、科道會刑部提問。正宗反覆申訴,裔介與振宜共質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