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流通手段和資本。圖克和富拉頓的見解 (第3/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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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工資時使用的零錢作為他們的收入的貨幣形式再從銀行那裡取走,並且不斷流回到零售商人那裡,從而使這些零售商人重新實現他們的資本的一部分,但同時也使他們重新實現他們的收入的一部分。這後一種情況是重要的,可是完全被圖克忽視了。只有當貨幣作為貨幣資本來使用時,在再生產過程的開始階段第2卷第1篇,資本價值才純粹作為資本價值而存在;這是因為在生產出來的商品中不僅包含資本,而且已經包含剩餘價值;這些商品不僅是可能的資本,而且是已經實現的資本,包含收入源泉的資本。因此,零售商人為了貨幣到他那裡的回流而出售的東西,即他的商品,對他來說,是資本加上利潤,資本加上收入。
其次,當流通的貨幣流回到零售商人那裡時,它會重新成為他的資本的貨幣形式。
因此,把流通作為收入的流通和作為資本的流通之間的區別變成通貨和資本之間的區別,是完全錯誤的。圖克所以會有這種說法,是因為他單純站在發行自己的銀行券的銀行家的立場上。銀行家的不斷處在公眾手中並作為流通手段執行職能的銀行券數額雖然這個數額不斷由不同的銀行券構成,除了紙張和印刷以外,無須他花費分文。這是對他自己簽發的流通債券匯票,但它們會為他帶來貨幣,因而會成為一種使他的資本增殖的手段。然而它們和他的資本有區別,不管是自有的資本還是借入的資本。因此,對他來說,在通貨和資本之間產生了一種獨特的區別;不過,這種區別同概念規定本身毫無關係,至少和圖克所提出的那些概念規定毫無關係。
這種不同的規定性——貨幣是作為收入的貨幣形式,還是作為資本的貨幣形式執行職能——首先不會改變貨幣作為流通手段的性質;不管貨幣在完成這個職能還是在完成那個職能,它都會保持這個性質。誠然,當貨幣以收入的貨幣形式出現時,它更多地是作為真正的流通手段鑄幣、購買手段執行職能,因為這些買賣活動是分散的,並且因為大多數的收入花費者,工人,相對地說很少能夠進行賒購;而在流通手段是資本的貨幣形式的那種商業界交易中,部分地由於集中,部分地由於信用制度起支配作用,貨幣主要是執行支付手段的職能。但作為支付手段的貨幣和作為購買手段流通手段的貨幣之間的區別,是一種屬於貨幣本身的區別;不是貨幣和資本之間的區別。因為在零售商業中流通的,多數是銅幣和銀幣,在批發商業中流通的,多數是金幣,所以銀幣和銅幣為一方和金幣為另一方之間的區別,並不是通貨和資本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