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審判進行時(新書求圍觀!) (第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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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大量的證據,其中包括犯罪嫌疑人在現場遺留下來的衣服、鞋子,同時還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斑。此外天鹿大酒店的的多位工作人員可以作證,認證物證俱全,且犯罪嫌疑人對自己所犯的罪行供認不諱。證人證物將會在接下來的庭審過程中一一呈現給法庭。”
“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與被害人的陳述以及相關證人證言基本一致,能夠互相印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認定其處心積慮弓雖女幹被害人的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的所作所為已經違反了華夏刑法,特對其提起刑事訴訟。”
公訴人員做完案情陳述之後,另一名女性公訴員像徐應龍一一介紹了審判人員和法官,然後公訴人員還告知徐應龍他享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和提起反訴的權利;還有委託代理人的權利;申請回避的權利等。
如果徐應龍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理此案,可以申請回避。
對於這些徐應龍都沒有提出異議,他沒有讓任何人迴避。儘管徐應龍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是審判長本人很可能已經被某些人打了招呼,但是一來他沒有證據,二來他也不認為換來其他的審判人員就一定能做到公平公正,所以徐應龍同意眼下的合議庭陣容,反正當他一會兒打臉的時候,越是和此案牽扯越深的人就越會感覺到疼。
由於徐應龍沒有提出更換法官或者其他審判人員,法庭自動進入第二階段,即法院調查階段。
根據程式,先是由公訴人讀起訴書。男性公訴人起身後大聲讀著早就制定好的起訴書,在這份起訴書中對此提到了證據確鑿,事實清楚等詞語。同時還提到徐應龍在被捕後態度惡劣,建議法庭從嚴從重懲罰。
接著法庭要求公訴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以確認證據是否真實有效。
女性公訴員起身說道:“公安機關在現場收集到的證據包括受害者被撕裂的長裙、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被受害人抓傷的印記、犯罪嫌疑人遺留的精斑!”
“我們對公安機關收集到的證據進行了核實,從被撕碎的長裙上提取的指紋與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而現場遺留的精斑也和犯罪嫌疑人一致,所有證物合法有效。”
“除了物證之外,我們還找到了多位人證,現在我請求1號證人出庭作證!”
審判長與審判員交流了一會之後說道:“法庭允許公訴機關的1號證人出庭!”
很快一個身穿保安制服的男子被帶進了開庭現場,男性公訴員起身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