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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象征xg的,实际田赋仍在增加。田赋按常理应由田主输纳,田多则理合多交,无田或少田,则当不纳或少纳。但清朝自乾、嘉以来,吏治。居然颠倒其事。显官豪绅等大户,拥有千万亩田产,竟可不纳田赋,或巧为规避。虽正额亦“注缓”减收,以至沉重的田赋负担,大多转嫁到小户,自耕农和贫农的身上,其中情伪弊端,令人十分惊讶。
而且这种不公平还会造成土地兼并,以苏南之地来看,这里的缙绅大户,凭藉其势力,“短交”粮赋,其缺额“自必取偿于乡曲之淳良小户,而为牵长补短之计”。而小户穷民不堪压削,往往诡寄粮名于大户名下,久之,其有限田产,便为大户所并吞侵夺。
其他苛捐杂税的废除却是西殿均贫富的又一举措,清代的赋税,自康熙年间摊丁入亩之后,田赋只包括田粮和地丁两项。而苏南、江浙田粮之漕运京师者,谓之“漕粮”。漕粮转运数千里,运费皆出自纳粮户,于是“浮收”成为地方贪官污吏的惯例。又每年征收漕粮,往往折钱交纳,谓之“折sè”。但无论漕粮折sè或地丁银折钱交纳,折合之时,莫不高出当地银价倍蓰,谓之“勒折”。浮收勒折,自清初已然,太平天国起义前夕,达到了民不堪命的程度。苛捐杂税的名目、方法亦甚多:大斛量入,此其一;借口成sè不足,“七折八扣”,此其二;“淋尖踢斛”,此其三;斛外抛洒,此其四;水脚有费,验米有费,灰印有费,筛米有费,此其五;此外,粮米入仓,又有仓廒费,廒门费;漕粮起解,又加起运费,上下“漕规”费,……。名目繁多,花样百出。真所谓“此中勾稽之数,虽神仙不可测识!”这样大的超额浮收,得利最大的是各级官员,以下的胥吏差役和“刁劣生监”,也无不分肥饱私囊。
西殿苏福省的新税规则却完全规定,除了《苏福省通税细则》中规定的税目之外,任何地方和府衙不得以任何名目再收其他钱粮。满清的苛捐杂税“多至十千”者为正额之十倍,相信新税法出台还是能让百姓身上的压力大大减轻。
相比税法而言,引起最大争议的是《苏福省天国刑统》。《苏福省天国刑统》是吉文元等而你按照《太平刑律》搞出来的东西,随后萧云贵、左宗棠、王闿运等人都有删改。左宗棠等人依照明律、清律等前朝律法做出的修改,而萧云贵、洪韵儿则是根据后世的律法修改,有些偏向西方律法。几下一捣鼓,一部有些四不像的《苏福省天国刑统》就出台了。
太平天国定都天京后,在《十款天条》与《太平条规》的基础上颁行了《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