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 規矩 (第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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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存入取出由錢守仁負責,任大全陪同監督。
第四:管理。日常買賣由蔡文靜全權負責。但是買什麼股票,何時賣出,由三人協商,每人一票,暫定三人全部同意才能執行。公司一般每3個月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特殊情況隨時召集,會議要形成記錄,大家簽字確認。
第五:財務。股票賬戶情況,每個季度進行一次總結,公開,資料留存。
第六:保密。公司一切事宜,不允許洩露給外人,包括自已的家人。
第七:股票:第一支購買的股票為貴州茅臺。
第八:本協約經三位股東簽字後生效。由蔡文靜保管《協約》原件,出具交資收據,錢守仁和任大全手持《協約》影印件。
正所謂“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任何事情都需要有一定的規則來約束和規範。在商業合作中更是如此,規則越嚴格,對於雙方來說就意味著責任和義務更加明確,這樣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糾紛和誤解。
當規則足夠嚴格時,雙方都會更加謹慎地對待合作事項,儘可能地去履行自已的承諾和義務。同時,也會促使大家加強溝通與協作,共同努力實現目標。這種嚴謹的態度有助於建立起互信互利的良好合作關係。
當然,在制定規則時也要注意合理性和靈活性。過於苛刻的規則可能會導致合作伙伴望而卻步或者產生牴觸情緒;而缺乏彈性的規定則難以應對實際操作中的各種變化情況。因此,一個好的規則應該既具有約束力又具備適度的可調整性。
總而言之,適當提高規則的嚴密程度將有益於維護並促進雙方之間穩定、健康且持久的合作伙伴關係。只有在公平公正、清晰明瞭的框架下展開合作才能夠真正實現雙贏甚至多贏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