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章 可是 (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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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們如何能發現存在拐賣的嫌疑呢?”陸舜曦慢條斯理地說著:“現在這個女性的最大的孩子馬上就19歲了,那說明她如果是被拐賣過來的話現在也已經經過了19年,即使刑偵手段高速發展的今天,要將19年前的犯罪分子一網打盡也有一定難度吧……”
孫穎接著說道:“姐,是不是刑事案件的最長追訴時效是20年?”
李珊答道:“是,但是如果超過最長追訴期限了,也可以根據具體案件情況提請最高檢核準追訴。”
喬景琛一臉疑惑地問道:“那不是可能現在就已經過了最長的那個什麼期限了。”
陸舜曦疑惑地問道:“那個20年是什麼意思啊?”
李珊解釋道:“刑事案件最長追訴時效指的是一個刑事犯罪行為發生後,從犯罪行為現實發生之日起至犯罪行為被國家機關發現之日止(一般指公安機關)如果中間這段時間超過了20年的話,一般就不予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了。但是對於犯罪分子所犯的罪刑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特別大的話,就即使是超過了20年才被發現的,這個行為也可能會被追訴也就是追究刑事責任。舉個例子,假如小明盜竊了鄰居家的一盆價值5000元的珍貴花草,鄰居家一直沒發現丟東西了,一直過了20年才想到看看養的這些花花草草有沒有缺啊少啊的,這個時候由於盜竊罪的數額達不到極其嚴重的情節,對於經濟發達的地區可能就只是達到了刑事立案的標準而已,那就會因為這個犯罪行為不僅超過了普通追訴時效期間同時也超過了最長20年的追訴時效期間,就不應該再針對這個犯罪行為進行刑事立案了。”
陸舜曦又問:“所以你的意思是如果這個婦女是被拐賣過來的,即使現在過了20年也可以啟動刑事案件追究程式追擊拐賣者、收買者的刑事責任?”
李珊看著陸舜曦答道:“根據我國刑法關於拐賣婦女、兒童罪的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最高可判處死刑,既然法條都已經將刑罰直接規定為死刑了,所以也就說明這個罪的罪刑及社會危害度極其嚴重了,根據情節完全可以在已經過了20年後又針對之前的犯罪行為進行重新追訴。”
喬景琛此時發現了這件事的bug,問道:“可是現在我們都只是聽說這個母親是瘋了,誰也沒有見過具體情況究竟是什麼樣的啊?而且就算我們見到了她,她現在如果是精神病的狀態,她也沒有辦法說清楚她到底是怎麼生病的以及究竟是不是被拐賣的啊?那不還是那些人怎麼說怎麼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