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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審時,曾試圖否認這一事實,稱:
“川密電本”我處留存一本,“應密電本”則不在我處。我凡遇“川密”之電,我可當場翻譯。惟“應密”我處並無電本,故收到後即行加封,轉送趙之寓所。[157]
1918年在京師高等審判廳受審時,洪述祖又稱趙秉鈞實際上並未將密碼電本交他,“‘應密電本’仍存趙之皮篋內,跟隨人走”,[158]試圖將後來他利用“應密電本”與應夔丞策劃殺宋之事轉嫁到已死數年的趙秉鈞身上。然而,洪述祖所言不過詭辯而已,正如法庭判決書所言,趙秉鈞如若未將“應密電本”交與洪,則洪述祖在2月22日函中就應當告訴應夔丞“趙秉鈞‘擬將應密電本交來’,惟原函明明謂‘已將應密電本交來’,其為業經取得,無可置辯”。[159]還有,趙秉鈞如果未將“應密電本”交洪,何以應夔丞後來給洪所發“應密”電報會有“乞轉呈”字樣?[160]而且在宋教仁被刺前一天,洪述祖還曾用“應密”發電給應夔丞,指示“事速進行”。[161]另據《民立報》駐京記者調查,“洪歸京後(指洪述祖1月底赴上海調查歡迎國會團真相後返京——引者),與應往來密電甚多,皆用‘應密’二字冠首。洪以不到部也,部中得電輒送其家,當時同事等引以為奇,而未動他疑,事後始明其故”。[162]另外,前引張國淦所記國務院“電務處人言,以後亦未接有上海特別密電”,也與洪述祖2月22日致應函恰好可以相互印證,證明2月22日以後,趙秉鈞或程經世確已不再掌握“應密電本”,應夔丞有電也不再“直寄國務院”。
但前述兩種收授“應密電本”的說法,內涵卻有很大差別。倘若洪述祖所言為真,也就是趙秉鈞因擔心程經世“不機密”而主動把“應密電本”交與洪述祖“一手經理”,那麼,即便2月22日以後趙秉鈞不再掌握“應密電本”,他仍有與洪述祖合謀殺宋嫌疑。倘若趙秉鈞所言為真,即“應密電本”為洪所借去而未歸還,則2月22日以後“應密”電所涉殺宋等事就與趙無關,除非洪述祖主動呈報。因此,兩種說法究竟哪種是真,還須加以辨析。
應夔丞是江蘇駐滬巡查長,其職責“專在稽查匪情”,[163]屬於內務部管轄範圍。由前述1月14日趙秉鈞函送應夔丞密電本的情形可知,趙秉鈞對於內務部秘書洪述祖並不信任,因此才要求應夔丞“以後有電直寄國務院趙”,由國務院秘書程經世譯呈或親自譯電,以免洪述祖藉機招搖,同時也說明趙秉鈞對程經世是信任的。甚至有人稱,程經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