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卷閱讀24 (第2/3頁)
清月與海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快眼看書www.kyks.tw),接著再看更方便。
說一提到藝人解約,都是“天價”,還有些公司,更是一簽一大把的人,最後賺的就是藝人的解約費,但一開口就是180萬,於常還是直接被逗笑了。
“就他,這兩年連30萬都沒有賺到吧,180萬這種價格就別給我報了,你們郭總我也認識,我昨天已經和他聊過了,他應該也交待過你們了吧?我現在還願意出這個解約費,只是不想費那個一年半載的時間和你們打官司耗,不然你們公司那經紀人乾的那點事情,我們可以一毛不花就走人。”
於常的態度十分強硬,而他請來的律師也十分配合有效率,把溫立秋簽約一年多的工作都列了出來,還有收入情況,以及溫立秋當時籤的合同,註明瞭如果藝人要提前解約,按造成損失進行賠償,而沒有寫死具體要賠多少錢。
真上了法院起訴,公司一方絕對是不佔便宜的。
於常說得差不多,直接拍板:“就給30萬,多了沒有,要是不行,我現在出門就去法院。”
最後竟然真以這個數目把解約的事情給談下來了。
溫立秋都覺得有點不可思議,最後拿30萬竟然就解決了?
當然現在的他連3萬塊都拿不出來,這數目還得回家找他爸媽借,但真的比他預想中的好多了。
最最重要的一點是,這事情解決得夠快啊。
於常像是看出了他內心的想法,在出了公司後,說:“你應該謝謝你那位好經紀人,他什麼工作也不給你排,他們想抓一點造成公司損失要求賠償都抓不住,塞翁失馬,這話好像在什麼時候都適用。”
確實,相關的法律規定,解約費最高一般不能超過造成損失的30%,當時的合同也是按這個方向籤的,溫立秋現在身上要是有一堆戲約,再有幾個代言,那他就沒那麼容易脫身了。
再加上有一點於常也沒有胡說,他和溫立秋他們公司的老闆也確實是認識,要說這個人情關係有也是有點的,對方也知道拿不住溫立秋什麼,索性就賣個人情算了。
解約的事情順利解決,讓溫立秋整個人都鬆快了不少。
“謝謝於哥,解約費的事情我自己來出就行,還有和你公司簽約的事,我隨時可以。”
解約費自己出?
雖然三十萬確實不多,但是在有人“買單”的情況下,溫立秋還說自己出這錢,這行為看著實在有點傻。
於常想起來王良介紹溫立秋時說的話,是個不錯的孩子,像我們年輕的時候。
傻傻地在這個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