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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貨幣索取權,轉化為所有權證書了。因此,同一數額的現實貨幣,可以代表數額極不相同的貨幣資本。如果我們考察已經發展的信用制度的一般形式,那末,單純的貨幣,不管是代表已經實現的資本,還是代表已經實現的收入,都會透過單純的出借行為,透過貨幣到存款的轉化,而變為借貸資本。存款對存款人來說是貨幣資本。但在銀行家手中,它可以只是可能的貨幣資本,現在它是閒放在銀行家的保險櫃裡,而不是閒放在它的所有者的保險櫃裡。【這裡又出現了混亂:存款作為一種要求銀行家支付的權利和存入銀行家手中的貨幣二者都成了“貨幣”。銀行家特韋爾斯在1857年銀行委員會面前曾舉出如下的例子:“我用10000鎊開始我的營業。我用5000鎊購買商品,堆在我的庫房裡。我把其餘5000鎊存在一個銀行家那裡,以便需要時取出。但我仍然把10000鎊全部看作我的資本,雖然其中的5000鎊是處於存款或貨幣形式”第4528號。由此,引出了下面一場奇特的辯論:第4531號“您已經以銀行券的形式把您的5000鎊給了某人嗎?——是的。”——第4532號“這樣,這個人就有了5000鎊存款嗎?——是的。”——第4533號“您也有5000鎊存款嗎?——完全正確。”———第4534號“他有5000鎊貨幣,您也有5000鎊貨幣嗎?——是的。”——第4535號“那最終都是貨幣嗎?——不是。”——這個混亂部分地是這樣造成的:存入5000鎊的A,可以把這5000鎊提出,就象這5000鎊仍在他手裡一樣地支配它。就這一點來說,這5000鎊對他執行著可能的貨幣的職能。但他每一次提款,都會相應地減少他的存款額。如果他取出現實的貨幣,而他原來的貨幣已經借給別人,那末,他得到的就不是他自己的貨幣,而是另一個存款人存入的貨幣。如果他用一張向他的銀行家開出的支票,來償付他對B的債務,B把這張支票存放在自己的銀行家那裡,而A的銀行家也有一張向B的銀行家開出的支票,以致這兩個銀行家只要交換一下支票就行了,那末,由A存入的貨幣就執行了兩次貨幣的職能:一次是在已經得到A所存入的貨幣的人手裡,一次是在A自己手裡。在第二次執行職能時,貨幣並沒有介入,卻抵銷了債權A對他的銀行家的債權和這個銀行家對B的銀行家的債權。在這裡,存款執行了兩次貨幣的職能:即作為現實的貨幣,然後又作為貨幣索取權。單純的貨幣索取權,只能透過債權的抵銷來代替貨幣。】
隨著物質財富的增長,貨幣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