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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李珊被同事這突如其來的憤慨鬧地是稀裡糊塗的,她在說什麼?
“你看哪!看哪呢!手機!手機!”李珊的同事此時也很不滿李珊此時蒙圈的眼神和神態!
“哦哦哦,好的好的,我看看!”當李珊話音剛落時,同事就聽到了電腦端的內網視窗好像有新訊息提示音,於是這位來無影去無蹤的同事放下手機就坐著轉椅回到了自己的辦公位!
“叮!”可是李珊剛要閱讀這篇發在官媒上的新聞報道,就看到手裡這部屬於自己的手機彈窗提示自己有新訊息進來!於是李珊秉持著法律人的職業素養和作為一名樸實市民的道德情操,也將自己的轉椅轉去了該名同事的辦公位,邊向對方遞手機邊說道:
“那個……好像有微信訊息進來…”
“哦,好的,謝謝,我看看”
“行,你先忙,一會兒發我文章連結就好。”律師之間有一個天然的默契就是在對方忙碌的時候,儘可能地不要去打擾對方,如果是公事的話,也一定得是這樁公事和這位忙碌萬分的律師有“利益”關係,如果是私事的話,那就趕緊撤吧,還等啥呢?就連行外人都知道律師是按次數或者諮詢時長收費的,所以啊,行內人,都非常識趣!
如果要說不就是閱讀一篇公眾號文章嗎?既然對方已經將手機放在你手裡了,是不是證明對方的私人訊息不用回覆的那麼及時了呢?
可能在其他行業,耽擱了一兩分鐘、三五分鐘沒事,但是還是像常言說的“律師是按時長收費的”那麼,基於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什麼是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呢?說的就是如果你擁有了某種權利,那麼同樣的就需要承擔某種義務,不能是隻享有行使權利的能力,不履行規定的義務!譬如說:一家水果超市想要開業經營,那麼只要拿著市場監管局規定的手續就可以去視窗辦理營業執照,這對於想自主創業的人來說可謂是一種辦不辦營業執照的選擇權完全掌握在自己手中的一項權利,可是權利給你了,那麼同時就得承擔一定的義務,包括按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在消防部門針對門店開展消防排查是配合並一旦查出問題後配合整改的義務。如果不履行義務,那麼隨之而來的後果就包括吊銷營業執照!那就是說既然不履行義務,那權利也不用行使了!)
那麼根據權利對等原則,作為律師,委託人來諮詢時是按照時長收取的諮詢費,那麼當代理合同簽訂後,當代理的案件有了進展時,律師所負擔的義務就是儘可能超前完成工作任務,譬如說民事訴訟收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