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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六十七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且《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其中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非親生而消失,在法律上的成年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養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不在合法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生育養育的子女,通俗點兒說就是沒領結婚證的兩個人生育養育的子女的權利義務等同於有結婚證的兩個人生育養育子女,寫到這裡很多人可能會疑惑,法律是在提倡一種正向積極的價值觀嗎?沒有結婚證還生孩子,那不就是通姦嗎?不就是出軌嗎?好了這下不僅肉體出軌沒有得到法律的譴責,然後還受到了法律的保護了?是這個意思嗎?)、養子女和繼父或繼母承擔了撫養義務的繼子女。
這裡,我們解釋一下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有效的《民法典》是在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在《民法典》生效之前,根本不存在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提法,這不僅是因為民法具有公序良俗原則-即民事主體的行為要遵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而善良風俗這一塊兒很大機率上是和我們國家的道德操守是相一致的,所以為了防止小三、小四生的孩子和正妻具有同等的權利義務,危及我們國家一直提倡的一夫一妻及夫妻之間應當相互負擔的忠貞義務,在2021年1月1日之前的《民法總則》中乃至更長時間之前的《民法通則》中,都是沒有這個提法的!看到這裡,可能又會有人疑問了,那現在《民法典》生效了,是公序良俗不用遵守了?還是我國的道德操守變了?都不是!公序良俗原則同樣是《民法典》總則編規定的民事活動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則之一,同時我們國家的道德也從來沒有改變過對出軌行為的抨擊,至於《民法典》為何會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完全是一種順應時代發展的考量,不信我們看一下2020年民政部發布的結果資料、離婚資料和新生兒資料:
2020年4季度民政統計數出爐,2020年結婚登記813.1萬對,比上年下降12.2%;離婚登記373.3萬對,比上年下降7.7%!2020年我國結婚資料是繼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