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導論 (第16/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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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必然進入工人平均消費的產品的勞動。並且,從社會的觀點來看,一些人只從事必要勞動,因為其他的人只從事剩餘勞動,反之亦然。這只是他們之間的分工。農業工人和工業工人之間的分工一般來說也是這樣。和一方面勞動的純工業性質相適應的,是另一方面勞動的純農業性質。這種純農業勞動,決不是自然發生的,相反,它本身是社會發展的產物,並且是很現代的、決不是到處都已達到的產物,它是和一個完全特定的生產階段相適應的。正象一部分農業勞動會物化在只用作奢侈品,或只形成工業原料,但決不會用作食物,更不會用作大眾的食物的產品中一樣,另一方面,一部分工業勞動也會物化在用作農業工人和非農業工人的必要消費資料的產品中。從社會的觀點來看,把這種工業勞動看作剩餘勞動,是錯誤的。工業勞動的一部分和農業勞動的必要部分一樣也是必要勞動。它只是以前和農業勞動自然結合在一起的一部分工業勞動的獨立形式,是現在已經和它分離的純農業勞動的必要的相互補充。從純粹物質方面看,例如,500個機器織布工人以高得多的程度生產剩餘布匹,也就是說,生產比他們自己衣著所需的多得多的布匹。
最後,在考察地租的表現形式,即為取得土地的使用權無論是為生產的目的還是為消費的目的而以地租名義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租金時,必須牢牢記住,那些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即不是勞動產品的東西如土地,或者至少不能由勞動再生產的東西如古董,某些名家的藝術品等等的價格,可以由一系列非常偶然的情況來決定。要出售一件東西,唯一需要的是,它可以被獨佔,並且可以讓渡。
在研究地租時,有三個妨礙我們進行分析的主要錯誤應當避免。
1.把適應於社會生產過程不同發展階段的不同地租形式混同起來。
不論地租有什麼獨特的形式,它的一切型別有一個共同點:地租的佔有是土地所有權藉以實現的經濟形式,而地租又是以土地所有權,以某些個人對某些地塊的所有權為前提。土地所有者可以是代表公社的個人,如在亞洲、埃及等地那樣;這種土地所有權也可以只是某些人對直接生產者人格的所有權的附屬品,如在奴隸制度或農奴制度下那樣;它又可以是非生產者對自然的單純私有權,是單純的土地所有權;最後,它還可以是這樣一種對土地的關係,這種關係,就象在殖民地移民和小農土地所有者的場合那樣,在勞動孤立進行和勞動的社會性不發展的情況下,直接表現為直接生產者對一定土地的產品的佔有和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