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工和夜工。換班制度 (第13/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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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理想的習藝所”。“這種習藝所應當成為恐怖之所。”在這種“恐怖之所”,這種“理想的習藝所”裡,“每天”應當勞動“14小時,不過其中包括適當的吃飯時間,因此淨剩的勞動時間是整整12小時”。
在1770年的“理想的習藝所”,在這恐怖之所,工作日是12小時!而經過了六十三年,到了1833年,當英國議會把四種工業部門的13—18歲的兒童的工作日縮短為整整12小時的時候,似乎英國工業的末日就到來了!1852年,當路易·波拿巴為了鞏固自己在資產階級心目中的地位,打算修改法定的工作日時,法國工人大眾異口同聲地高呼:“把工作日縮短為12小時的法令,是共和國立法留給我們的唯一福利!”在蘇黎世,10歲以上的兒童的勞動限制為12小時,在阿爾高,13—16歲的兒童的勞動在1862年從12 1/2小時減為12小時;在奧地利,14—16歲的兒童的勞動在1860年也縮短為12小時。【比利時在調整工作日方面也顯示出是一個資產階級的模範國家。英國駐布魯塞爾的全權大使霍華德·德·華爾登勳爵,1862年5月12日向外交部報告說:“羅日埃大臣對我說,無論是普遍的法令還是地方性的調整,都沒有使兒童勞動受到什麼限制;近3年來,政府在每次會議上都想向兩院提出關於這個問題的法案,但總是遇到無法克服的障礙,因為人們猜忌不安,唯恐出現一種同勞動完全自由的原則相牴觸的法令!”】如果馬考萊還在的話,一定會以“驚喜若狂”的心情大叫“1770年以來的巨大進步”!
需要救濟的貧民的“恐怖之所”在1770年還只是資本靈魂的夢想,幾年以後,它卻作為工場手工業工人自身的龐大的“習藝所”矗立起來了。它叫做工廠。但是這一次,理想在現實面前大為遜色。
<h3>6、爭取正常工作日的鬥爭。對勞動時間的強制的法律限制。1833—1864年英國的工廠立法</h3>
資本經歷了幾個世紀,才使工作日延長到正常的最大極限,然後越過這個極限,延長到12小時自然日的界限。此後,自十八世紀最後三十多年大工業出現以來,就開始了一個象雪崩一樣猛烈的、突破一切界限的衝擊。道德和自然、年齡和性別、晝和夜的界限,統統被摧毀了。甚至在舊法規中說得十分簡單明瞭的關於晝夜的概念,也變得如此模糊不清,以致1860年一位英國法官為了對晝和夜做出“有判決力的”解釋,竟不得不使出真正學究式的聰明。資本則狂歡痛飲來慶祝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