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日工和夜工。換班制度 (第16/3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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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大臣的一次會見(1844年)時證明說,在新發明的換班制度下不可能實行任何監督。但這時情況畢竟有了很大變化。特別是從1838年以來,工廠工人把十小時工作日法案當作自己經濟上的競選口號,正象他們把憲章當作自己政治上的競選口號一樣。甚至一部分按照1833年法令來經營工廠的工廠主,也上書議會,控告某些“口是心非的弟兄”進行不道德的“競爭”,因為這些人由於更加厚顏無恥或擁有較有利的地方條件就違反法律。此外,儘管一個個的工廠主仍然可以為所欲為,工廠主階級的代言人和政治領袖卻要求對工人採取另一種態度和使用另一種語言。他們已經發動了廢除穀物法的運動,為了取得勝利,需要工人的幫助!因此,他們不僅答應把大圓麵包加大一倍,而且答應在自由貿易的千年王國內實行十小時工作日法案。所以,他們就更不能去反對那種只以實行1833年法令為目的的措施了。最後,托利黨人由於自己的最神聖的利益即地租受到威脅,也用博愛家的口吻大罵他們的敵人的“可恥行為”。
於是就出現了1844年6月7日的補充工廠法案。它從1844年9月10日開始生效。它又把另一類工人,即18歲以上的婦女,置於法律保護之下。她們在各方面都受到與少年工相同的待遇,她們的勞動時間限制為12小時,禁止做夜工,等等。立法第一次被迫對成年人的勞動也進行直接的正式的監督。1844—1845年的工廠報告諷刺地說:
“就我們所知,成年婦女還從未抱怨過這種侵犯她們權利的行為。”
13歲以下的兒童的工作日縮短為每天6
1/2小時,在有些條件下是7小時。
為了防止濫用虛假的“換班制度”,法律又規定了下列重要的細則:
“兒童和少年的工作日,應該從有任何一個兒童或少年早晨在工廠裡開始勞動的時候算起”。
按照這個規定,如果A是從早晨8點開始勞動,B是從10點開始勞動,那末,B的工作日仍然要和A的工作日一樣,應在同一時間結束。開工時間應以某個公共時鐘為準,例如,以附近的鐵路時鐘為準,工廠的鐘要和這個鐵路時鐘保持一致。工廠主必須在工廠張貼大字印刷的時間表,說明上工、下工、休息的時間。12點以前上工的兒童不得在下午1點鐘以後又做工。這樣,下午班就不能再有上午班的兒童。受法律保護的全體工人都要有1
1/2小時的吃飯時間,並應在同一時間吃飯,其中至少有1小時應在下午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