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導論 (第9/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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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形式混同起來,——這種混同是建立在對地租性質完全不理解的基礎上,——必然會得出非常奇怪的錯誤結論。因為一切古老國家都把土地所有權看作所有權的特別高尚的形式,並且把購買土地看作特別可靠的投資,所以,購買地租所根據的利息率,多半低於其他較長期投資的利息率,例如,土地購買者只得到購買價格的4%,而他用同一資本投在其他方面卻能得到5%;這也就是說,他為地租付出的資本,多於他在其他投資上為等量年貨幣收入所付出的資本。根據這一點,梯也爾先生在他的整個說來非常拙劣的論述財產的著作1848年他在法國國民議會上反對蒲魯東的演說的單行本中得出結論說,地租是低微的。其實這不過證明,地租的購買價格是高的。
資本化的地租表現為土地價格或土地價值,以及土地因此和任何其他商品一樣可進行買賣這一事實,成了某些辯護士替土地所有權辯護的理由,因為購買者為土地所有權,象為任何其他商品一樣,支付了一個等價物,並且大部分土地所有權,是按這個方式轉手的。但這樣一來,這個理由也可以用來為奴隸制辯護了,因為對於用現金購買奴隸的奴隸主來說,奴隸勞動的收益,只是代表用來購買奴隸的資本的利息。由地租的買賣引出地租存在的理由,也就是用地租的存在來替地租的存在辯護。
為了科學地分析地租,即土地所有權在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基礎上的獨立的特有的經濟形式,擺脫一切使地租歪曲和混雜的附屬物,純粹地考察地租,是很重要的;另一方面,為了理解土地所有權的實際影響,甚至為了從理論上了解同地租概念和性質相矛盾但仍然表現為地租的存在方式的大量事實,認識造成這種理論混亂的因素,也是同樣重要的。
當然,租地農場主為了獲得經營土地的許可而以租金形式支付給土地所有者的一切,實際上都表現為地租。這種貢賦不論是由什麼組成部分構成,不論是由什麼來源產生,都和真正的地租有一個共同點:對一塊土地的壟斷權,使所謂土地所有者能夠去徵收貢賦,課取租稅。這種貢賦和真正的地租有一個共同點:它決定土地價格,如上所述,土地價格無非是出租土地的資本化的收入。
我們已經知道,投入土地的資本的利息,可能形成地租的這樣一個外來的組成部分,這個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發展的程序,必然會在一個國家的地租總額中形成一個不斷增大的追加部分。但是,把這種利息撇開不說,在租金裡面,還可能有一部分,在一定場合,可能全部也就是在完全沒有真正地租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