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章競爭的假象 (第12/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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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必須說明競爭。
在這裡,如果我們把認為利潤和地租這兩個價格組成部分是由流通創造出來,即透過出售產生的這種幻想撇開不說,——而流通永遠不會提供沒有事先給予它的東西,——那末,事情就可以簡單地歸結為:
假定一個商品由工資決定的價格=100;利潤率為工資的10%,地租為工資的15%。這樣,由工資、利潤和地租的總和決定的商品價格就=125。這個25的加價不可能由商品的出售產生。因為所有互相出售商品的人,每人都把只值工資100的商品,按125賣給對方,結果就象大家都按100來賣一樣。因此,這個行為必須脫離開流透過程來考察。
如果三者來分那個現在值125的商品本身,——假定資本家先按125把商品賣出,然後把100付給工人,把10付給自己,把15付給地租所得者,這並不會使事情發生變化,——工人就會得到價值和產品的4/5=100。資本家就會得到價值和產品的2/25,地租所有者就會得到價值和產品的3/25。在資本家是按125而不是按100來出售的時候,他也只是把體現工人勞動的產品的4/5給工人。如果他給工人80,留下20,把其中的8歸自己,12歸地租所有者,那情況也完全一樣。這時,他似乎是按商品的價值出售商品的,因為這些加價事實上只是一些和商品價值按照假定已經由工資價值決定無關的提高。這是透過迂迴的道路說明,按照這個見解,工資這個詞,即100,等於產品的價值,也就是說,等於體現這個一定量勞動的貨幣額;但是這個價值又不同於實際工資,因此它留下一個餘額。不過,這個餘額在這裡是由於名義上的加價產生的。因此,如果工資等於110,不是=100,利潤就必須=11,地租就必須=16 1/2,因而商品的價格也必須=137 1/2。比例仍舊不變。但是,因為分配總是透過工資的百分之幾的名義上的加價而實現的,所以價格會隨工資而漲落,在這裡,工資首先被假定和商品的價值相等,然後又和它區別開來。實際上,這是透過毫無概念的迂迴道路把問題歸結為:商品的價值是由其中包含的勞動量決定的,而工資的價值則是由必要生活資料的價格決定的,價值超過工資的餘額形成利潤和地租。
商品扣除它生產上所耗費的生產資料的價值以後的價值,這個既定的、由物化在商品產品中的勞動量決定的價值量,分為具有獨立的、互不相關的收入形式,即工資、利潤和地租這三個組成部分。這種分割,在資本主義生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