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章 檢察官的論點 (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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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村幸子遇害後一年,岡野正一被東京地方法院依“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規定以謀殺罪名判處無期徒刑,檢察官求處死刑,判決則減輕其刑。
“證據”為岡野於五月二十九日案發當天晚上九點多外出返家時,運動衫的左手袖口上有血跡,右手袖口上有汙漬。血跡與被害人枝村幸子的血型一致,皆為O型,汙漬經檢驗,為被害人遇害時嘔出的嘔吐物。
在指紋方面,枝村幸子的房間裡發現許多岡野正一的指紋,門把、椅子的扶手、桌角、門旁的牆面、擺在櫥櫃裡的咖啡杯等處都採集到了指紋,其中有新有舊。岡野經常造訪幸子家,因此指紋新舊不一,新的指紋亦難判斷是否為犯案當時留下。
岡野宣稱他於晚間八點多進入幸子家時,幸子已無生命跡象。如他所言屬實,案發時間應為他進房之前,他在八點過後留下的指紋,因已過犯案時間,與案情無關。此為被告岡野的辯解,但法官認同檢察官的論點,駁回被告及其律師的主張。
由纏繞於枝村幸子頸上的絲巾驗出了幸子的指紋,但不明顯,沒有找到岡野的指紋。絲巾為幸子所有,原本掛在衣櫃裡,為犯案時用來絞殺的兇器。
“絲巾上沒有被告的指紋,表示被告未曾碰過那條絲巾。也就是說,被告並未犯案。”辯護律師主張。
“兇嫌於作案時使力扭扯絲巾,導致嚴重變形。柔軟的絹質布料原本就難沾上指紋,再加上已經皺不成形,要驗出指紋更是難上加難。”
檢察官反駁。
“另一方面,被害人身上套裝的布料為較硬的化學纖維,所以,才能在套裝上的肩膀及接近肩膀的背部和手臂等處,驗出被告的指紋。”
對此,被告與律師表示:“被告見幸子臥倒在地,渾然不知她已經死亡而將她扶起,指紋因此沾到套裝的肩膀、背、手臂等處,運動衫袖口並同時沾上被害的鼻血及嘔吐物。”
判決時未接受律師的說法。
接著是有關“證詞”的部分。
證詞一,有目擊者指出,被告於當晚八點十五分由大廈四樓匆忙走樓梯下樓。
目擊時間正好是幸子在四樓房內遇害之後,至於為何有電梯卻不搭乘,應為電梯使用者多,為避免被人撞見,選擇以較少人使用的樓梯下樓,又由被告於樓梯上遇見證人卻撇開臉,也可作為事實依據。
證詞二,被告曾於犯案後,撥打公共電話給枝村幸子的未婚夫佐山道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