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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之有司負秦之法度”者,謂若李斯、趙高矯始皇詔誅太子扶蘇之屬。秦任刑法,本以防奸邪,而秦臣之奸邪愈滋,是負秦之法度也。“秦弘違天地之道,而天地違秦亦弘矣”者,宋雲:“秦欲以萬世君之,天地止以二世滅之。”吳雲:“秦自以為關中之固,金城千里,子孫帝王,萬世之業。止二世而亡,是天地違秦亦大矣。”按:此承秦之有司負秦之法度而言。聖人之法度,天地之道也。秦負聖人之法度,是為弘違天地之道。而天假手於有司,使負其法度,以亡秦。是天地違秦亦弘也。注“秦法已酷,吏又毒之”。按:世德堂本“已酷,作“酷矣”。吳雲:“秦之法度本以刑罰決斷為本,而秦之有司乃以慘酷為能,是負其法度矣。”司馬雲:“秦法雖酷,亦在於求治,而有司又為文巧以亂之。”二說略同。李義秦法本酷,有司從而加甚,不得雲“負”,且與天地違秦之義不貫,恐非楊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