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鑿穿”理論 (第4/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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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六晚上才一起吃過飯,在董明軍強烈要求下,張局長叫上狄山嶺三人又來專案組找莫逸信,莫逸信把整套工作方案逐一詳細講解,董明軍聽得連連點頭,結合他的回憶,梳理出黃總身邊的利益網路,結合整個事件發展的情況,確定出幾個關鍵“網結”,再優選出最容易鑿穿的“網結”,精準收集資訊,制訂“鑿穿”方案。董明軍為了拿回自己的錢,也是拼盡渾身解數,竭力而為。
莫逸信樂此不疲,自己不參與,又能看一場大戲,當吃瓜群眾也很有滋味。
最終確定了一套可行性方案。
由董明軍在上層找關係,由最高層某委針對董明軍書面反映的情況做出批示,批示轉至平南省某委,逐級下達,檔案會轉到經開區,有了這一尚方寶劍,就有了立案偵查的前提條件。為了規避張局長、狄山嶺辦熟人案件的嫌疑,由狄山嶺出面,以上級批示立案檔案為由聘請一些法律專家組織召開研討會,同時請經開區司法機關相關負責人參加會議,邀請這些法律專家是有代價的,董明軍出的起這些費用,最終這些法律專家也會支援立案,只要會議中有發言權的人半數以上贊成立案的意見,會議結束時製作好研討會會議紀要,留下工作痕跡,做到有據可查,隨後的立案也有了法律依據、工作基礎,也合理迴避了個人影響立案的弊病。
立案後能夠使用的偵查手段就多樣化了,包括技偵手段,偵查針對的物件範圍也擴大不少,透過聯絡電話資訊調查,可以更精確的確定利益網路結構,更方便針對某個“網結”的偵查,包括社會關係、經濟狀況,個人資產查詢等等。
刑事立案是個關鍵點,一旦被立案,就要建立卷宗。立案後,當事人就會變更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就有可能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立案後就要走上司法程式,一種結果是相對少見的,就是最終認為不構成刑事犯罪而被撤銷案件;絕大多數結果是需要走完刑事訴訟程式,到最後由法院定罪量刑。
在現實生活中,部分借貸糾紛被當做詐騙刑事案件被立案,往往都是因為借款人不還錢,而債權人託關係,利用公安機關辦人情案,立為詐騙刑事案件,對借款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進行羈押,在羈押過程中,再給借款人施加壓力,迫使其還錢,如借款人迫於壓力果把錢還上了,就協調法院做出不起訴決定或者免於刑事處罰決定,或者從輕判決,也有的借款人無錢可還的,最終會被從重判刑,這些案件其中一部分會被一些死磕律師翻案,從有罪判決變成無罪判決,狠狠地打公檢法的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