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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洪述祖原電所用乃“燬”字,而非“毀”字。張永和蘆笛用“毀”字解釋“燬”字,完全不具有說服力。洪述祖試圖將“燬”“毀”二字混為一談,也是狡辯。查《辭源》,“燬”有二意,一謂“烈火”,一謂“燃燒”。[178]再查《漢語大字典》,“燬”有四意:“火,烈火”;“日中火”;“燃燒,焚燬”;“同‘毀’,毀壞”。[179]由此可知,“燬”字並無毀謗或損毀名譽之意。退一步講,就算“燬”字可解釋為毀人名譽,也不能否認該字還有“焚燬”“毀壞”之意,究竟應做何解,還應看其語境。洪述祖在3月13日電說出“燬宋酬勳位”之前,已經於3月6日函中以“除鄧”並“登其死耗”為例,嚮應夔丞明白指出對宋“乘機下手”可以作為一種選擇,因此,此處“燬宋”指殺宋已毫無疑義。倘若“燬宋”是指損毀宋之名譽,則此處便不需要講“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因為自2月2日應夔丞向國務院發出“冬電”以來,洪、應二人早就在謀劃購買所謂“宋犯騙案刑事提票”,以毀宋名譽了。所謂“相度機宜”,其實是與3月6日函中“或有激烈之舉,方可乘機下手也”相呼應。因此,“燬宋酬勳位,相度機宜,妥籌辦理”,其實是洪述祖更明確地嚮應夔丞下達了指令:如果宋有“激烈之舉”,就可“乘機下手”,條件是酬應以“勳位”。這樣一來,宋教仁的命運就主要掌握在了應夔丞手中,因為,何為“激烈之舉”,何時“乘機下手”,就看應夔丞如何判斷了。當然,京師高等審判廳也沒有采納洪述祖的詭辯,二審判決書寫道:
本廳查北京諺語,所謂毀人,非專指毀壞名譽,即毀壞身體、生命亦包括在內。且據控訴人在第一審供稱:總理對我說,你在外頭跑,恐怕被人將你暗算,毀了犯不著(見京師地方審廳九月七日筆錄)等語,更可以控訴人無意中之答辯,證明毀宋二字確係指使殺宋,毫無疑義。[180]
二審判決書所引洪述祖在一審時所供趙秉鈞對其說“你在外頭跑”云云,不過是洪述祖為將責任推到已經死去的趙秉鈞身上而編造的情節,它直接關係到宋教仁被刺後,洪述祖逃離北京是否為趙秉鈞故縱這一重要問題,本書將在後面的章節中詳論。
至於“酬勳位”,因為直接關係到“燬宋”是否為袁、趙幕後主使,故各方爭論甚烈。《民立報》按語直指袁世凱為主使,謂:“‘燬宋酬勳’者,殺宋教仁則酬以勳位也。咄咄袁世凱,使人殺宋教仁而與殺人者以勳位,桀紂之惡,不若是之甚也!”[181]
趙秉鈞則在“勘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