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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卸责于中央,但自己无论如何也不能脱罪。(2)“川密本”系应夔丞从洪述祖处得来,发“川密”电报告刺宋消息,可以将刺宋事与洪述祖绑定,以防事情一旦败露,洪述祖矢口否认,罪责由他一人承担;甚至可以否认自己曾从洪述祖处得到过“川密本”,从而将自己摘出。(3)按照洪述祖以赵秉钧名义所转达的要求,2月22日以后只有属于“巡缉长之公事”,应夔丞方能用“应密”报告国务院,刺宋显然不属于此范围,故应夔丞以“川密”报告洪述祖,但又反复要求“转呈”或“呈报”,一方面反映出应夔丞主观上认定杀宋乃中央的意思,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应夔丞有卸罪政府之意图。
可笑的是,宋教仁被刺次日,应夔丞竟然装模作样给虞震寰、蒋瑞森等手下几名侦探发出缉凶信牌,信牌稿写道:
密饬探访事。三月廿日下午十点四十分钟,宋遯初君在上海沪宁车站被刺一案,特仰该探员等用秘密之手段,设法侦缉,以机变之行藏,假扮同党,一遇形迹可疑,立即先报本署核办,勿遽知照军警,转致泄漏误事。如在租界范围,应遵本署预订定章办理。所有缉费,应随时准核实报领。获案之后,另给重赏。合行发给信牌。右仰虞震寰、蒋瑞森、陈□□,准此。民国二年叁月廿一日自上海本署给委。应夔丞(印)[273]
应夔丞要求手下“一遇形迹可疑,立即先报本署核办,勿遽知照军警,转致泄漏误事”,可见其唯恐事情败露。[274]
至于朱荫榛,应夔丞于刺宋当晚,遣其携带公文赴京投递总统府,领饷银6000元,同时让他带书信一封给洪述祖。后来在应宅搜获证据中,也发现了应给朱的命令,内容如下:
令朱荫榛。特任驻沪巡查长应令委事。照得本署公费,奉中央核定,按月由大总统府拨给洋二千元,以济公需在案。兹自二年正月至三月,共三个月,计应请领公费洋六千元正。特缮具公文一角,印领一纸,令仰该差遣员朱荫榛,即日赉赴北京,亲投总统府呈递,领款回南,勿得玩误。切切,此令。应□□。
令江苏都督府属官巡查署差遣员朱荫榛,准此。二年三月二十日送稿。照令,廿一日。[275]
以上最后“照令,廿一日”五字,系应夔丞亲笔所注,盖有应夔丞印章。另外,在应宅搜获文件中,又有“特任驻沪巡查长应夔丞请领二年正月至三月计三个月巡署公费银六千元呈文底稿”,可与此命令相印证。应夔丞还写了一封信,由朱荫榛转交北京金台旅馆主人,要该旅馆关照朱荫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