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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還是那個法院,但是裡面的人除了我之外,基本已經全部更換了一遍,包括裡面的法官、審判長、陪審員、書記員等,甚至公訴人除了上次那個,又增加了一個。
除此之外,還有一點新的變化。
法庭的下面中間的位置,還坐著三個人,一個小姑娘、一個大媽還有一個小青年,掃了一眼卻發現三個人自己都不認識。
可是這三人能夠出現在這裡,自然不會只是擺設。
“張先生,我是您的代理律師林川,受宣薇女士委託,為您提供辯護!”
當我坐在被告席上時,一個帶著眼鏡,文質彬彬的中年人,過來跟我握手,自我介紹說道。
薇薇嗎,我心中一暖,連忙客氣說道:“麻煩您了!”
“待會開庭,非必要您不要多說什麼,我會替您辯護!”
林川壓低聲音,極速說了一句後,就點點頭回了自己的位置。
按照審判流程,書記員陳述案情之後,雙方再次開始進入辯論和陳述證據的環節。
只不過與上次相比,這次不需要我親自去爭論什麼,而是由林川幫我代勞。
能夠看得出,這個林川雖然話不多,但是非常的厲害,不僅僅對法律條文非常的熟悉,而且是每一次發言,都直指要害。
幾個回合下來,對面的公訴人,就已經被逼了絕境。
“根據司法規定,在法律判決中,判定意見案子是否成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證人證言、物證、視聽資料等等。
在這件案子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已經非常明確了,10月28日晚上,兩人確實發生了關係。而在此之後,受害者也確實向公安機關報案!
我不知道,法庭之所以無法做出判決,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眼前這個公訴人,顯然要比之前那個,個人能力要更強一些。
他在說話之時,明顯的更有欺騙性,看似說的是事實,但是卻意思卻完全不是那麼回事。
如果第一次遇到的就是此人,我很有可能會得到不一樣的審判結果。
林川當即反駁說道:“證據、證物之所以能夠作為審判依據,是因為它能夠證明犯罪事實。但是公訴人提供的證據,根本不足以證明這一點,且證據嚴重不足。如果僅僅只是因為一通電話,就斷審判一個人有罪,那法律的嚴肅性在哪裡?”
這些爭辯的內容,都是老話題了。
上一次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