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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勞動價格沒有變化。如果不是增加勞動的外延量而是增加勞動的內含量,那也會得到同樣的結果。因此,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提高的同時,勞動價格可以不變或下降。這也適用於工人家庭的收入,只要家長提供的勞動量是靠家庭成員的勞動而增加的。因此,存在著不減少名義上的日工資或周工資而降低勞動價格的各種方法。
一般的規律就是:如果日勞動、周勞動等等的量已定,那末日工資或周工資就決定於勞動價格,而勞動價格本身或者是隨著勞動力的價值而變化,或者是隨著勞動力的價格與其價值的偏離而變化。反之,如果勞動價格已定,那末日工資或周工資就決定於日勞動或周勞動的量。
計時工資的計量單位,即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是勞動力的日價值除以普通工作日的小時數所得之商。假定一個普通工作日是12小時,而勞動力的日價值是3先令,即6個勞動小時的價值產品。在這種情況下,1個勞動小時的價格是3便士,它的價值產品是6便士。如果工人現在一天就業不足12小時(或者一週不足6天),比如說只有8小時或6小時,那末按這個勞動價格計算,他只能得到2先令或1 1/2先令的日工資。因為根據假定,工人要生產出一個只是和他的勞動力價值相適應的日工資,一天必須平均勞動6小時,又因為根據同一假定,他在每小時內只有一半時間是為自己勞動,而另一半時間是為資本家勞動,所以很清楚,如果他就業不足12小時,他就不能掙得6小時的價值產品。前面我們已經看到過度勞動的破壞性後果,這裡我們又發現了工人由於就業不足所遭受的苦難的源泉。
如果小時工資是用下述辦法來確定的,即資本家不承擔支付日工資或周工資的義務,而只是願意僱用工人多少勞動小時就支付多少小時的報酬,那末,資本家就能使工人就業的時間少於原先作為計算小時工資或勞動價格的計量單位的基礎的那個時間。因為這種計量單位是由勞動力的日價值/一定小時數的工作日這個比率確定的,所以,一旦工作日不再包含一定的小時數,這種計量單位自然就失去了任何意義。有酬勞動和無酬勞動之間的聯絡就被消除了。現在資本家不讓工人做滿維持自身生存所必需的勞動時間,也能從工人身上榨取一定量的剩餘勞動。他可以破壞就業方面的任何規則性,完全按照自己的方便、意願和眼前利益,使最驚人的過度勞動同相對的或完全的失業互相交替。他可以在支付“正常的勞動價格”的藉口下,把工作日延長到超過正常的限度,而不給工人任何相應的補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