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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啊。
孫華只是外來務工人員,周錢是專案經理,他要是討厭孫華,大可以直接用職權把孫華趕走,何必殺人呢?
我將疑惑問出來,就得到張和這麼一個回答。
「我不知道具體原因,只猜到一點點,孫華大概知道經理的什麼秘密,他好像已經用這個秘密威脅過經理好多次了。」
聽完這個解釋,我坐回椅子,擰緊眉頭,捂住眼睛,這個案子好像沒看上去那麼簡單。
我又仔細想了想,又覺得不對,於是問。
「那裡是工地,周錢完全可以用施工事故來殺孫華,為什麼要找你?」
他給我的回答也很真實。
「經理說,如果孫華死在專案上,專案就要停工整改,會影響進度,那是房產工地,一旦停工,就會……」
他話不說完,點到為止。
如果問題按照這個邏輯來解釋。
那就太合理了。
孫華屢次用秘密勒索周錢,周錢不堪忍受,於是買兇殺人。
而張和因為未出社會,遂被周錢教唆,實施了殺人行為。
張和知道自己無法逃脫法律的懲罰,於是打算透過自首的方法獲得減刑,好早日出獄得到這筆鉅款。
之前在供詞裡不說這件事,是為了錢。
而現在翻供是因為被判死刑,就得不到錢了。
如果以此為上訴點,證明周錢買兇殺人的罪行。
或許能為張和減刑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5
我將張和的翻供提交給了法庭,按流程,本案需要遞交回公安機關重新審理。
事後,刑警來看守所對張和進行審訊,我那時候就坐在張和左邊。
他們當時提問的重點就是證據。
警方需要證據證明周錢買兇殺人,張和的供詞可以算作人證,但想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還需要物證。
結果這麼一詢問,發現張和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周錢的罪行。
周錢是這麼聯絡張和的。
他在工地趁張和做工的時候,將張和拉到一邊,和張和提了這件事,並口頭承諾給現金。
施工現場,唯一的監控探頭在塔吊上,所以就變成了如下情況。
一沒有透過簡訊、通話、社交媒體聯絡。
二沒有留存的合同字據。
三沒有監控記錄。
我和警方面面相覷,都覺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