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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慎勿泄之于人,否则汝性命不可保。余唯唯。应遂驱车去。其后未之见矣。[7]
由王阿法所述可知,他总共去过应宅三次。第一次是携带吴乃文介绍信去,求售画卷,但应夔丞未买。第二次是去求事做,应夔丞提出可否帮忙置一人于死地,并出示“渔父”照片,王未敢允,但答应找友人帮忙。第三次则是王阿法偕邓文斌去应宅,但未能见到应夔丞。王阿法第一次去应宅时间,据应夔丞讲在3月1日或2日,[8]王阿法本人在3月24日接受会审公廨襄谳员聂榕卿研讯时说“与被告在一月前,由友人、前在汉口为洋行买办之吴乃文介绍,始与相识”。[9]也就是2月底与应夔丞相识。因3月1日或2日接近2月底,因此两人所说时间大体吻合。王阿法第二次去应宅时间,据上引材料判断,是在应夔丞决定杀宋之后,从王阿法隔墙听到的话可知,当时应夔丞正在物色杀手。如前所述,应夔丞等决定杀宋是3月9日,因此,王阿法第二次去应宅,必在3月9日后。在第四次预审时,应夔丞律师爱理斯曾问王阿法:“汝何时认识应桂馨?”王答:“约在案发前十日。”[10]第五次预审时,爱理斯又问:“汝到应宅之第一次距刺案发生约几日?”王答:“十日。”[11]王阿法的回答看似与其3月24日的回答自相矛盾,实则是因他对“发案”起始时间与爱理斯理解不同。爱理斯理解的“案发”时间是3月20日,即宋教仁被刺当日,而王阿法理解的发案时间是应夔丞出示“渔父”照片,要他致死其人那一天。王阿法说他“约在案发前十日”与应夔丞相识,并说这一天距离“刺案发生”刚好十日,则他第二次到应宅应是3月10日或11日。据王阿法讲,三日后他又去过一次应宅,[12]则他第三次去应宅,是在3月13日或14日。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对“发案”时间理解不同,王阿法对他究竟去过几次应宅,前后所答看起来是矛盾的,时而说去过三次,时而又说去过两次。但这并非不可解释。当王阿法说去过三次的时候,如同他向陆惠生交代的那样,是从最初去售画那一次算起的。而当他说去过两次的时候,是从他所理解的“案发”时间算起的,这样他原先对陆惠生所说第二次去应宅就成了第一次去应宅,相应的,第三次去应宅就成了第二次去应宅。这就是为什么当爱理斯问“汝到应宅之第一次距刺案发生约几日”时,王阿法以对陆惠生所说第二次到应宅时间,即“十日”作答。而当爱理斯问“自第一次见过后,隔几日始至应宅”时,王阿法又以对陆惠生所言第三次到应宅时间,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