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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并非受应犯之意而登载”,而检第二十一件第二款,竟有“嘱令登记〔转〕”之语,则应犯又藉此居功以报告洪犯矣。幸该函因宋案一并发布,故《时报》得以自白耳,否则《时报》非一嫌疑犯乎?故由此点推之,应、洪二犯之函电,其所隶事实,大半不可依据,而此电“酬勋”之语,亦其一也。且洪犯之善作大言以欺人,又尝受衣钵于应犯矣。检第二十三件洪致应函,嘱其具一条陈,而其中即有种种张扬之语。天下有善于教人作贼之人,而自己不能行窃者乎?无是理也。[187]
平心而论,袁、赵的辩解不能说全无道理,但政府在授勋一事上也的确存在无视稽勋局、擅授勋位等问题,[188]难怪徐血儿等根本不相信袁、赵的辩解。但徐血儿等的批驳毕竟又主要是以袁、赵欲对付国民党为前提演绎出来的,颇多假设性分析,因此反不如“超然百姓姚之鹤”从宋案证据中所见应、洪互骗情节出发,判断“酬勋位”不由中央授意,更具有说服力。
就案情发展而论,洪述祖产生杀意后,曾在袁世凯前试探可否“收拾”反对党一二人,结果被袁否决,而以他和赵秉钧并不融洽的关系,又不可能就杀宋事寻求赵的支持,则他于3月13日致应夔丞电中提出“燬宋酬勋位”,就应当是假托中央授意。而通过分析洪述祖3月13日电,我们也可以看到,所谓“燬宋酬勋位”并非袁世凯的既定承诺,而是洪述祖为了应对应夔丞索取回报抛出的一个诱饵。不仅如此,从洪述祖将购买公债一事“交财政长核办”可知,袁世凯连应夔丞要求低价购买公债事前也不知情,这就更加有力地证明了袁世凯并非“燬宋酬勋位”的幕后主使。关于这一点将会在第五章详细讨论。
至于洪述祖在3月13日电中忽然想到将“燬宋”与“酬勋位”联系起来,也是有缘由的。如前所述,早在1912年9月下旬洪述祖经张绍曾介绍南下与应夔丞结识之初,勋位(或勋章)问题就已成为洪、应二人交流的一个话题。洪述祖返回北京后,于当年10月24日给应夔丞的第一封信中就写道:“吾弟手函望补寄,因要叙勋,非如此不可也。”[189]洪要应补寄手函,意思是要应亲笔写出自己的履历,讲述自己的功劳,这是“叙勋”的需要。此事在当年10月29日洪述祖致应夔丞另外一函中也曾提到过,[190]为此应夔丞写了两份“革命履历”,并请洪述祖改润。1913年1月10日,应夔丞在北京还曾呈文大总统,请求对会党人士论功行赏,但由于稽勋局和陆军部为此事互踢皮球,事情未能办成。[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