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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第四章所論可知,宋案實際上是由多個案情次第演進與交錯進行而釀成的複雜案件,“刺宋”是最後一個環節,也是整個案件的最終結局。遺憾的是,歷來研究宋案者並不具有這樣的觀念,而是將“宋案”簡單地等同於“刺宋”,忽略了對刺宋以前各環節的研究。這樣,袁、趙就在案情未明的情況下,被認定為刺宋主謀。而宋案原始證據告訴我們,袁、趙雖然與宋案一些環節確有程度不同的牽連,卻與刺宋環節沒有直接關係。當時政情也表明,袁根本無須殺宋,至於趙為了“長保”總理權位殺宋,更是毫無根據的偽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