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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有幾篇學術文章敘述的比較詳細。其中一篇題目是“胎肝、脾混懸液靜脈輸入治療肝硬化、肝腹水的案例療效分析”,還有一些內容是講述“國內外相繼利用胎肝細胞輸注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已取得較為滿意療效”。根據上述文章描述,自制胎肝、脾細胞懸液及骨髓懸液療效顯著。
所述方法是:胎肝細胞懸液選擇健康、肝腎功能正常、以水囊引產的4~5個月的健康胎兒,要求分娩出後2小時內操作,以提高活細胞率。4~5個月胎齡的胎兒肝臟,免疫機能發育不完善,排斥反應較小,一般要求活細胞佔75%以上方可使用……
胎肝混懸液是直接透過靜脈輸入人體內,所以在整個製作過程中一定要嚴格掌握無菌技術及各種器械無菌處理,已經制備好的胎肝混懸液應立即給病人輸入,不可放置過久,其輸液前及輸液中的注意事項與正常輸血一致,輸液的同時要時刻關注病人的輸入反應……
老莫看過上述文章內容後,如同醍醐灌頂,這三十七具胎屍肝、脾皆被摘取,大機率是為了製備“胎肝懸混液”,這麼大量的胎兒雖然發育程度不同,但是引產時間應該大致相同,引產胎兒的收集規模較大,並不是小團隊能完成的,還要進行解剖,需要有滿足條件的無菌空間進行,還要有成套的製備懸液的裝置,根據上述學術文章內容可知,這個時間正值夏季氣溫較高,從胎兒離開母體引產出來,到運輸收集過程,再到解剖取肝、脾的手術過程,然後是製備懸混液過程,每一環節都需要冷藏及空調裝置,保持低溫狀態,還要有無菌空間,比如醫院的無菌手術室,運送過程中還需要無菌容器,而且製備完畢的懸混液需要儘快輸入,不能久放。胎兒的收集、運輸、儲藏、解剖、製備懸液、使用每一環節都要做的精細,但到了最後一環,處理手術後的胎屍卻出了問題,不能以合法有效的渠道去處置,反而是丟棄在荒郊野外,這合理嗎?更應該問一句合法嗎?
老莫又查詢了相關的法律解釋。
我們國家,胎兒引產並不是完全合法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兒童保健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非醫學需要的人工流產和絕育。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醫學需要,任何人或單位都不能進行人工流產或絕育。因此,在我國,如果胎兒引產沒有醫學需要,就是違法的行為。所以就要研究這個語境下的醫學需要條件是什麼?
在醫學上,胎兒引產只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是必要的。第一是,胎兒有嚴重的先天性畸形或者遺傳性疾病,可能導致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