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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法院的同志沒有盲目下結論,而是退回補充偵查,不斷延長訴訟期限,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新的證據,
2009某日,這就是在沙大隊任沙局長後不久,老莫接到鄰區公安分局原同事的電話,問“是否參加此案件的現場勘察?”老莫因已經調離原分局沒有參加,那位同事告知老莫,東北某省公安部門抓獲一名搶劫殺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該犯罪嫌疑人除了承認該省的案件,還承認了自己在鄭州市大學路與淮河路交叉口路邊曾持刀殺死一名女子。該省公安廳協查此案件,該犯罪嫌疑人供述稱“當天傍晚,自己看到兩名年輕男女在路邊爭吵,遂在路邊等候,待到男子負氣離開,遂上前捅死年輕女子,搶劫手機離開!”後來,經案件倒查,證明該犯罪嫌疑人所講屬實,遂還了被殺女子男友一個清白,命大福大,差點冤枉好人!
沙局長估計以後再也不講這個案例了。再講就是教訓,而不是經驗。
還有某區的“黃新案”,也很出名。
1998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黃新與女友劉燕在與劉燕同村的王三梅家打牌。打牌過程中,黃、劉二人發生了口角,後兩人一同回到同居的住處。第二天早上9時許,黃新離開該住處。上午10時30分左右,劉燕父親劉轉運上樓查電話線時發現劉燕被害。經法醫鑑定:劉燕系被他人扼勒頸部並用單刃刺器刺傷左頸部致機械性窒息合併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死亡時間約為1998年10月24日凌晨1時許。公安機關經過現場調查及訊問黃新,同時根據法醫對劉燕死亡時間的鑑定證實:劉燕被害的時間,只有黃新在場。根據黃新的供述、劉轉運等證人證言、鑑定結論、現場勘查筆錄,以及有關查證情況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黃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劉燕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
後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必須做到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在本案中,根據現有證據,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新殺害劉燕的動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根據證據顯示,兇手殺害劉燕時所使用的手段是用手扼頸、用電源線勒頸並用單刃刺器刺傷左頸部,致劉燕因“機械性窒息合併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而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不能證實黃新實施了這一直接、具體的行為殺害了劉燕。起訴書指控黃新犯故意殺人罪的證據,只有關於被害人劉燕死亡時間的鑑定結論這個唯一的間接證據,而刑事技術鑑定書記載的被害人屍斑、角膜、瞳孔等屍體現象,按照法醫學文獻推定的死亡時間與鑑定書關於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