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商鞅變法 只能霸道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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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貴族不可能馬上被消滅,商鞅只能先以新貴代舊貴。具體方案,則是不論血統論軍功。新法頒佈後,所有貴族都必須先從沒有軍功的宗室做起,然後按照軍功的大小重新確定尊卑貴賤,爵位俸祿。沒有軍功的,取消名位,降為民戶中的地主和富人。有軍功的,爵位最高也不過封侯。而且,只要有軍功,哪怕不是宗室,也能封侯,成為新貴。
新貴和舊貴,有什麼不同?
舊貴是領主,新貴是地主。按照周制,大夫對自己的采邑(家)是有治權的,而且這治權諸侯還不能干預。采邑中的臣民,包括家臣和子民,在法理上和道德上都只忠於家君(大夫),不必也不能忠於國君(諸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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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按照商鞅設計的新制度(秦制),新貴(侯)對自己的封地卻既無產權,又無治權,只有財權。也就是說,他們只收租稅,不理民事。原先附屬於領主的那些臣民,則重新編組,由地方官管理,變成直屬國君的編戶齊民。
這一改革的直接結果是領主沒有了。領主沒有了,領地自然也沒有了。從此,秦國不再有采邑,只有郡縣。全國設為三十一個縣,置縣令(縣長)和縣丞(副縣長)治理。以後奪取他國之地,也不立封國和采邑。既沒有領地,又沒有領主,也就沒有了真正意義上的貴族。
沒有了貴族,就沒有了需要世襲的爵位。因此,無論卿大夫,還是地方官,所有官員都由國君任命,按能力和績效任職,不再按爵位世襲。有能力有才幹的,即便不是秦國人,也可以進入領導層和決策層。相反,即便是秦國最有來頭的家族,也得靠邊站。
這就是商鞅的政治體制改革,它的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句話:廢領主制,行地主制;廢封建制,行郡縣制;廢世襲制,行任命制。這樣一種根本性的變革,當然不可能由商鞅一人來完成,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完成。然而在這裡,我們卻分明看到了未來帝國的影子。
商鞅變法的歷史意義,正在於此。
變法的實際意義,則是中央集權。這是秦國改革的重中之重。事實上,原先隸屬於領主的臣民直屬中央,人民就是國君的。采邑變成郡縣,土地就是國君的。從卿大夫到地方官都由中央任命,權力就是國君的。土地、人民和權力都集中到國君手裡,豈非霸道?
不過商鞅又霸道得聰明,霸道得智慧,因為他的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