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6收受賄賂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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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的基礎上,提出法治的思想,但卻並沒有得到實現。
法治與人治是根本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但要強調,國家依靠法治並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與制度都需要人來實現與執行。但是。不可以將“人的作用”與“人治”相等同,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張彥想推行法治,必須要走很長的一段路,所以,這次他先頒佈幾道法令,來約束人們的行為,並且首次公開表示。民可以告官,一旦嚴查屬實,就算是當官的,也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正所謂。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
漢代也有律法,其主要法律形式分為四等,分別是律、令、科、比。
“律”是國家的常規法典,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普遍的適用性;而“令”則是皇帝隨時頒佈的詔令,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
“令”的法律效力高於“律”,它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關規定,也可彌補“律”的不足。
由此就不難看出,漢代雖有律法,但只要皇帝一高興,隨便下個詔令,便可以推翻一切的律法。
“科”即科條,是關於犯罪和刑罰的法律規範。
“比”是指典型的案例,在律無正條的情況下,採用可以比照判決的典型案例進行司法審判,它是較“律”更為靈活的一種法律形式。
在漢代的司法體系當中,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權。
在中央設廷尉專理司法,審理詔獄和疑獄,丞相、御史大夫參與司法。在地方上,州為最高司法機關,州牧審理郡縣上訴案件。郡、國則由太守、國相兼理司法,設決曹掾吏專理司法。而縣裡面,則由縣令兼理司法。並設縣丞佐理司法。
由此可見,漢代是典型的人治社會。
這一次,張彥頒佈的法令中明確規定,凡是都按照法律辦事,即使是他自己犯了法,也要受到嚴懲,只有這樣,才能讓新的法令上行下效,政令通暢。
張彥除了制定了一系列切合實際的法律之外,又廢除了好幾種殘酷的刑罰,諸如凌遲、車裂、腰斬等刑罰,都被一律廢除,只保留斬首和絞刑這兩種執行死刑的方式。
各種法令在半個月內,悉數頒發了下去,這個冬天,將不會再那麼無聊了。
時間一天一天的過,轉眼間,便過去半個月,自從各項法令頒佈之後,張彥所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