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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年10月的一天,馬山縣食品加工廠的一位女工人在家離奇死亡,他丈夫到醫院辦理了腦外傷死亡證明,聲稱死者下樓時不慎摔倒,造成了顱外傷死亡,要求火葬場立即火化。為慎重起見,火葬場負責人將這一情況通知了我。
死者名叫馮媛,住在家裡的人除了丈夫張國軍,還有張國軍的父母。我趕到現場時,馮媛的屍體已經經過清洗,並換了一身衣服,樓梯上的血跡也早就搓洗掉了。我一看這情況,倒沒想太多,等我現場做完鑑定時,發現死者確係顱外傷死亡,樓梯雖然經過搓洗,但仍有摔倒碰撞的痕跡,火不火化就聽我一句話了。
光憑檢視現場和屍表,我並不能完全肯定,馮媛是意外摔下樓,正常的工作流程還需要進行屍體解剖。可張國軍和他父母不同意,只允許我們在家裡看看,堅決不同意把屍體帶走。我跟民警想勸解,張國軍卻拿著醫院開具的死亡證明,力證妻子馮媛是意外事故死亡,不是他殺。送葬隊伍聚集在死者家裡,起鬨地指責我們不讓死者安寧,試圖趕走我們。
不想起衝突,也怕萬一查不出來,多添一樁懸案,丟了縣公安局的面子。我那時還年輕氣盛,心想萬一是命案,死者怎麼能瞑目?馮媛的孃家也不答應啊!沒辦法,我只能在現場繼續驗屍,可屍體經過清洗,就算有證據,也可能被洗掉了,要找線索大多要靠解剖了。當時的情況讓我沒得選,只能憑經驗檢查屍表,而且時間緊迫,就像拆炸彈一樣。
實際上,早在1900年前,《禮記·月令》和《呂氏春秋·孟秋記》都有:“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等法醫肉眼檢查操作的記載。有些屍檢,光看屍表亦能找到證據,運氣和實力都各佔一部分因素。
我檢視死者的脖子時,發現那裡有一個黑點,黑點周邊的面板有點像金屬質,我戴著塑膠手套搓了搓,怎麼都搓不掉,原來那是面板金屬化了。我覺得這一點有問題,告之隨同前來的民警,張國軍卻指責是我的塑膠手套沒洗乾淨,面板金屬化是我弄髒了死者,還想和我打架。
在這裡,我又要解釋一點,早在上世紀80年代,法醫們的工作條件十分簡陋,那時還沒有防護服,工作時就穿一件白大褂、戴個口罩。就連法醫們檢驗時戴的手套都要回收,一副手套洗了戴,戴了洗,直到破了洞才不再用,從1988年起,法醫們才陸續開始用一次性手套。
我自認每次手套都洗乾淨了才再度使用,盡力不會汙染屍體,破壞屍表的證據。張國軍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