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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沐浴殺蟲,是以現在全城都籠罩在淡淡的火『藥』味裡,不知的人還當許縣和買活軍的大戰有多麼勇猛。
“這是連納妾都不許了麼!”
這些年來,南邊心學大盛,再加上衙門也是有心無力,人們不像是本朝初年錦衣衛猖狂,人人自危,不敢議論國那般,而是也敢於對一些政策指指點點,不過聲量依舊不太大,有個中年胖子激動地問,“連葷酒都沒得喝了?!”
本地現在本就沒有葷酒喝,那幾間書寓花樓早就被買活軍收編了,吳老八認得這胖子,乃是張家遠親,在鄉下有幾百畝地,張家的一些產業也有入股,不知為何買活軍竟饒了他,只是此刻若他再下去,那不一定了。這胖子不必多,頭的好,家裡的使女一定也收用了不少。
“不不,非是如此,老兄你仔細看,只了要明確約定。”
有些人看得快,此時指點胖子直接看皇榜最後的範文,那裡列了三份婚書示範,眾人忙看去時,果第一份中,男方彩禮八兩,女方嫁妝四抬,價值二兩銀,倒也是如今平婚常見的婚儀了,男人有一份日入二十文的活計,而女方暫無職司。第二條約定了女方婚後不得自行工作,需要得到婆母和夫主許可,收入需要交給家中,不得自行貪墨。
眾男讀到這裡,也都是暗暗點頭,覺得頗有理,再看第三條,則只規定了婚後『婦』人不得偷情,其餘情狀除非違背了官府律令,否則均不處罰男方,許多人看到這裡也是鬆了口氣,紛紛,“這才是公地的一個理字。”
再看後頭,還有約定兒女姓氏,男方是否干涉女方的‘健康權’、‘人身權’,均以男方為主,如兒女均隨父姓,而夫毆妻不論,妻毆夫要賠償多少,妻子不可典賣丈夫,但丈夫可以典賣妻子等等,都是如今的情,雖列在紙上未免顯得苛刻不雅,但眾人均是沒什麼異議。
再看第二份,男方彩禮八兩,女方嫁妝十六抬(價值八兩銀),又附註男女雙方的工作與收入,都是在買活軍治下做,收入男方比女方多了一些,一日三十五文,而女方一日二十五文。而第二條規定了,男女雙方都不得自行改易工作內容,需要取得彼此同意,且每人勞作所得,一日只留五文自用,餘下都交給公婆,這是因男方曾上過私塾,是家中供養的緣故,再加上家中『操』持婚禮也有花銷,因此男方欠了家中十兩,還完銀子後,所得由二人掌握,不得交給公婆。所有大額支都需要雙方同意,若不能做到,和離收場。
眾人讀到這裡,倒也不覺得多麼驚世駭俗,只覺考慮得倒也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