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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官沒有對文亭的情緒變化做出反應,只是單純記錄著文亭的辯解。
記錄完,判官又把目光移回法典上,接著讀:
“第三條,‘針對歷史目標離散的’疑似虛無者,若其辯解其有歷史目標,且目標為其‘假想實質’時,立即定罪,罪行及詳解見虛無罪第一類,若其仍申辯……”
讀到這裡,已經不需要再讀了。
文亭驚訝地抬起頭,看著這部法典,只覺得這法典簡直就是為定自己的罪而生,不然怎麼每一步都環環相扣,沒有意思拖泥帶水,三步便定罪了,且使文亭感到自己或許真的陷入虛無。
他看著判官,希望他快些解釋罪行及詳解。
這個和他擁有相同面容的判官比他更清楚自己想做什麼。
判官緊接著開始了罪行判讀:
“虛無罪第一類第一條:長久缺失高階行為動機,僅有初級行為動機促成生活歷史。
初級行為動機包括:為口腹之慾飲食,為維持文明狀態洗浴,為社會約定開展各項活動,例談話,繁殖,考學,工作。
高階行為動機由初級行為動機發展而來,包括:發現科學,領導社會革新,保障家庭安全,維繫情感聯絡,傳教佈道,對他物的守護。
虛無罪第二條:以情緒付出為由,為缺少高階行為動機這一事實進行辯駁。
以情緒及思想活動為生活中心,並不在意具體的人或事物,僅僅以有情與無情衡量萬物;以獲得某情緒為動機開展行為,然而情緒並不屬於‘實質’範圍,故其缺少實質,也就缺少由初級行為動機向高階行為動機轉化的機會;意在用情感及情緒的付出獲得實質行為的成果,屬於不平等交換,也是無法長久持續的交換現象。
注:這是判別一般虛無及絕對虛無的標準,而符合第二條的絕對虛無者,一般無法主動發現第二條,也無法主動發現情緒與實質的區別。
虛無罪第三條,混淆情緒與實質。虛無者普遍認為精神活動屬於實質,認為情緒產自精神活動便一同認作實質。
實質:指有形之物。一層實質為‘由強烈動機引發的對第二人產生影響的行為’,二層實質為‘凝結在一系列有序的行為之中的動機’。
而情緒既不是行為,情緒的產生也沒有動機,與實質有本質區別。
文亭,三條罪行宣讀完畢,你可有疑問?”
此時聽完這一通論述的文亭已經無法再把這一連串的事情歸為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