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所謂原始積累 (第6/2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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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不好意思說明起草該法律的理由,因此一反慣例,未附有任何說明性的序言就把該法律公佈了。”
查理一世十六年頒佈的第4號法令宣佈這項法律是永久性的,事實上只是在1834年,這項法律才獲得新的更嚴格的形式。【從下述事實也可以看出新教的“精神”。在英格蘭南部,若干土地所有者和富有的租地農場主聚首集議,擬就了關於正確解釋伊麗莎白濟貧法的十個問題。他們請當時著名的法學家皇家律師斯尼格後來在詹姆斯一世時曾任法官對這十個問題發表意見。“第九個問題是:本教區某些富有的租地農場主想出了一個能排除法令執行中遇到的任何困難的巧妙計劃。他們建議在本教區設立一座監獄。每個貧民如不願被投入上述監獄,就不予救濟。其次,應當通知鄰近居民,如果有人打算租賃這個教區的貧民,他可以在一定的日子,以密封函件提出他願出的最低價格。這個計劃的起草人認為,鄰郡有這樣的人,他們不願勞動,但又沒有財產或信用,以便獲得租地或船舶來過不勞而獲的生活。這種人經過開導,可以對教區作一些很有益的事情。如果貧民在僱主的保護下死亡,那就罪在僱主,因為教區對這些貧民已經盡了自己的義務。但是,我們耽心,現行法令不會允許實施這類英明措施,但你們要知道,本郡及鄰郡的所有其他的自由農都贊同我們的意見,來敦促他們的下院議員提出這樣的法案:允許監禁貧民和強迫貧民勞動,從而使任何拒絕受監禁的人都無權要求救濟。我們希望,這樣能使貧民不致要求救濟。”羅·布萊基《古今政治文獻史》1855年倫敦版第2卷第84、85頁——蘇格蘭農奴制的廢除要比英格蘭遲幾百年。1698年索耳通的弗列特切爾還在蘇格蘭議會中說:“在蘇格蘭,乞丐的人數估計不下20萬。我,一個原則上的共和主義者,能提出的消除這種現象的唯一辦法是恢復農權制的舊狀態,把一切沒有能力獨立謀生的人變為奴隸。”伊登在《貧民的狀況》第1卷第1章第60、61頁上說:“農民的自由是需要救濟的赤貧的開始…… 工場手工業和商業是我國貧民的真正父母。”伊登和蘇格蘭的那位“原則上的共和主義者”的錯誤只在於:不是農奴制的廢除,而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的廢除,才使農民成為無產者,成為需要救濟的貧民。——在法蘭西,剝奪是以另外的方式完成的,但1566年的穆蘭敕令和1656年的敕令相當於英格蘭的濟貧法。】宗教改革的這些直接的影響並不是它的最持久的影響。教會所有權是古老的土地所有權關係的宗教堡壘。隨著這一堡壘的傾覆,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