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章 元朝 (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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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和文化科技,促進了東西方文化的交流。同時,元朝也與周邊國家和地區保持著貿易往來和文化交流。
七、衰落與滅亡
元朝後期,政治腐敗,民族矛盾和階級矛盾尖銳。1351年,爆發了紅巾軍起義。1368年,朱元璋建立明朝,派徐達、常遇春率軍北伐,攻佔大都,元朝滅亡。元順帝北逃,退居漠北,史稱北元。
再說四等人制度。
四等人制度是元朝統治者為維護對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統治,實行民族歧視政策而建立的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1。四個等級的劃分及定義
蒙古人:作為統治民族列為第一等級,是元朝的“國族”,蒙古統治者稱之為“自家骨肉”,享有各種特權。
色目人:多為西域人,也包括部分契丹人等。他們歸附較早,政治地位僅次於蒙古人。
漢人:概指淮河以北原金朝境內的漢族和契丹、女真等族,以及較早為蒙古征服的雲南人,及最晚為蒙古征服的四川漢族,高麗人也屬於這一等。
南人:指最後為元朝征服的原南宋境內(元江浙、江西、湖廣三行省和河南行省南部)各族,主要是南方的漢人和少數民族。
2。政治待遇區別
任用官吏方面: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勳臣”,色目人僅個別親信得任此職;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也基本如此。蒙古人還嚴禁漢人、南人掌握軍機重務,掌兵權之樞密院長官除少數色目人外皆為蒙古大臣,無一漢人。
入仕途徑方面: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為便捷,而充當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漢人則只有少數世臣子弟。科舉取士中,雖然恢復了科舉考試,但在名額分配上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漢人、南人超過蒙古、色目百倍,這種平均分配實際上是極大的不平等,且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場,漢人、南人需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
3。法律地位不平等
蒙古人因爭執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只許向官府申訴,違者治罪;蒙古人因爭執及乘醉毆死漢人,只徵燒埋銀,並斷罰出徵,無需償命,而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死,甚至只打傷蒙古人也處以極刑。此外,同是盜竊罪(已得財者),漢人、南人斷刺字,蒙古人則不在刺字之列,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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