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生息資本 (第13/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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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家在這種交易中讓出價值;但他會由未來的償還而保持住這個價值。在貸放上,只有一方得到價值,因為只有一方讓出價值。第二,一方讓渡現實的使用價值,另一方得到並且使用這個使用價值。但這個使用價值與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價值,也就是由於貨幣作為資本使用而產生的那個價值量超過貨幣原有的價值量所形成的餘額。利潤就是這個使用價值。
貸出的貨幣的使用價值是:能夠作為資本執行職能,並且作為資本在中等條件下生產平均利潤。【“取息的合理性,不是取決於借入者是否賺到利潤,而是取決於它<所借的東西&在適當使用時能夠生產利潤。”《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對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關於這個問題的見解的考察》1750年倫敦版第49頁。這部匿名著作的作者是約·馬西。】
那末,產業資本家支付的是什麼呢,借貸資本的價格又是什麼呢?在馬西看來:
“人們為了使用他們所借的東西而作為利息支付的,是所借的東西能夠生產的利潤的一部分。”【“富人不親自使用自己的貨幣……而是把它貸給別人,讓別人用這些貨幣去牟取利潤,並且把由此獲得的利潤的一部分為原主保留下來。”《論決定自然利息率的原因。對威廉·配第爵士和洛克先生關於這個問題的見解的考察》1750年倫敦版第23、24頁】
一個普通商品的買者所購買的,是這個商品的使用價值;他支付的,是這個商品的價值。與此相同,借款人所購買的,是貨幣作為資本的使用價值;但他支付的是什麼呢?那當然不是象在購買別的商品時那樣,是它的價格或價值。在貸出者和借入者之間,不象在買者和賣者之間那樣,會發生價值的形式變化,以致這個價值在一個時候以貨幣形式存在,在另一個時候以商品形式存在。放出的價值和收回的價值的同一性,在這裡是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表現出來的。價值額,貨幣,在沒有任何等價物的情況下付出去,經過一定時間以後交回來。貸出者總是同一價值的所有者,即使在這個價值已經從他手中轉到借入者手中,也是這樣。在簡單商品交換中,貨幣總是在買者方面;但在貸放中,貨幣卻是在賣者方面。他把貨幣放出去一定時期,資本的買者則把資本作為商品接受下來。但是,只有當貨幣能夠作為資本執行職能,從而被預付時,這才是可能的。借入者是把貨幣作為資本,作為會自行增殖的價值借來的。不過,和任何處在起點上,處在預付那一瞬間的資本一樣,這個貨幣還不過是可能的資本。它要透過使用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