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章信用制度下的流通手段 (第13/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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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應該有商業匯票貼現的可能,那末,我們就必然使事情全部改觀。”——第5182號“因此,您是認為,它商業匯票必須能換成貨幣,正如英格蘭銀行的銀行券必須能換成金?——在一定情況下,確實應當這樣。”——第5184號“因此,您是認為,必須這樣制定通貨制度,使那種確實穩當可靠的商業匯票可以象銀行券一樣容易隨時換成貨幣?——我是這麼想。”——第5185號“您是不是認為,英格蘭銀行或任何其他人,應由法律強制來兌換這種匯票呢?——我的意思是說,在制定管理通貨的法律時,我們應採取措施,以防止發生那種穩當可靠的國內商業匯票不能兌現的可能。”
這就是說,商業匯票可以象銀行券一樣兌現。
第5190號“我國的貨幣經營者事實上只代表公眾。”——查普曼先生後來在審理戴維遜案件的巡回法庭上就是這樣說的。見《金融大騙案》。
第5196號“每季<付息的時候>……我們都絕對必須向英格蘭銀行求助。你們因預備付息而從流通中取出600萬鎊或700萬鎊的國家收入時,必然有人在這個期間把這個金額提供出來。”
可見,在這種場合,問題在於貨幣的供給,而不是資本或借貸資本的供給。
第5169號“每一個熟悉我國商業界情況的人都必定知道,當我們處在國庫券不能出售,東印度公司的債券完全無用,最好的商業匯票也不能貼現這樣的情況時,就必然會在這樣一種人中間引起很大的不安,他們的營業使他們一遇到要求,就必須立即用國內通用的流通手段來支付,而這就是一切銀行家的處境。其結果是,每個人都要有加倍的準備金。如果500左右的地方銀行家每人都囑咐他的倫敦代理人匯寄5000鎊銀行券,您想一想,這在全國會發生什麼樣的影響。甚至在我們十分荒謬地把這樣小的金額當作平均數的時候,我們也要從流通中提出250萬鎊。那又怎樣去補充呢?”
另一方面,擁有貨幣的私人資本家等等,不管利息多大,都不願貸出貨幣,因為他們象查普曼那樣說:
第5195號“我們寧可完全不要利息,也不願擔心在我們需要貨幣時不能把貨幣收回。”
第5173號“我們的制度是這樣:我們有3億鎊債務,這筆債務可能在一個指定的日期被要求用國內通用的鑄幣償付;而國內的這些鑄幣,即使全部用來還債,也不過等於2300萬鎊或差不多這樣大的一個數目;這不是隨時都會使我們陷入動亂的一種狀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