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提示您:看後求收藏(快眼看書www.kyks.tw),接著再看更方便。
特別是資本主義生產下相比,它自然只會在直接生產者的總勞動中,取走一個小得多的部分。例如,我們假定為地主進行的徭役勞動原來是每週兩天。這每週兩天的徭役勞動因此會固定下來,成為一個不變數,而由習慣法或成文法在法律上規定下來。但是直接生產者自己支配的每週其餘幾天的生產效率,卻是一個可變數。這個可變數必然隨著他的經驗的增多而得到發展,正如他所知道的新的需要,他的產品的市場的擴大,他對他這一部分勞動力的支配越來越有保證,都會刺激他去提高自己勞動力的緊張程度;在這裡,不要忘記,這種勞動力的使用決不限於農業,也包括農村家庭工業。因此,這裡已經有了某種經濟發展的可能性,當然,這種可能性要取決於環境的適宜,天生的種族性格等等。
<h3>III.產品地租</h3>
勞動地租轉化為產品地租,從經濟學的觀點來說,並沒有改變地租的本質。就我們這裡考察的幾種形式來說,地租的本質就在於地租是剩餘價值或剩餘勞動的唯一的佔統治地位的和正常的形式。而這又表現為:地租是<b>佔有</b>本人再生產所必需的勞動條件的直接生產者,必須對這個狀態中無所不包的勞動條件即土地的<b>所有者</b>提供的唯一的剩餘勞動或唯一的剩餘產品;另一方面,也只有土地才作為別人所有的、和他相獨立的、人格化為土地所有者的勞動條件而出現在他面前。在產品地租是地租的佔統治地位的和最發達的形式的時候,它又總是或多或少伴隨著前一種形式的殘餘,即直接用勞動即徭役勞動來交付地租的形式的殘餘,而不管地主是私人還是國家。產品地租的前提是直接生產者已有較高的文明狀態,從而他的勞動以及整個社會已處於較高的發展階段。產品地租和前一形式的區別在於,剩餘勞動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態上,從而也不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的直接監督和強制下進行。驅使直接生產者的,已經是各種關係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強制,是法律的規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經是自己負責來進行這種剩餘勞動了。剩餘生產,是指直接生產者超過本人必不可少的需要而在實際上屬於他自己的生產場所之內即他自己耕種的土地之內進行的生產,而不是象以前那樣在自己耕種的土地之旁和之外的領主莊園中進行的生產,這種剩餘生產,在這裡已經成為一個不言而喻的常規。在這種關係中,直接生產者或多或少可以支配自己的全部勞動時間,雖然這個勞動時間的一部分原來幾乎是它的全部剩餘部分仍然是無償地屬於土地所有者;只是後者現在已經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