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7.白醬蛋糕 (第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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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違的哪門子法?使用童奴當然是違法的, 但倘若進港的是商人的養子呢,難道這也違法嗎?”
烏味美顯然對於這些洋番的門道很在行,他的反問, 也讓瓶子回過味來了:的確, 買地這裡, 維護法規主要還是靠的奴隸自主求助,比如說一艘船, 它在其餘海域行駛的時候, 使用多少奴隸,販賣多少人口,當然買地是不管的, 也無法管。
但在買地這裡靠岸之後,如果有奴隸水手逃走了,那麼,買地衙門也不會維護船主的利益,去為他們捉拿逃奴——買地是不允許奴隸制度的,賣身文書根本不被承認, 甚至作為證據提交的話, 還會被直接銷燬。
就算是歐羅巴船主要追討欠債,那也是有船票這個名目在,而且,他們也不被允許直接禁錮船客的人身自由,完成檢定考試之後,按照檢定等級安排工作,這是買地的制度。至於說扣下工資的一部分還債,這也是船主和衙門之間的事宜了,不允許直接奴役船客、水手。
有乘坐合同、運載事實和檢定行為的船客, 猶然如此,逃走的奴隸,如果沒有這樣的欠債文書,而是隻有賣身契的話,那麼,買地根本就不支援對他們的追債,只要透過檢定考試,就會被他們匹配合適的工作崗位。
即便是無法透過檢定考試,又找不到工作,只能混跡在城中,靠乞討或者是輕型非法行為來謀生的逃奴,被抓到後也會直接送去苦役、掃盲,和船主不再有絲毫關係。
所以,這些年來,船主有把握帶入買地港口的水手船客,基本全都是經過考量的人選,尤其是華夏老地的港口,處於買活軍直接治理下的區域,那就更是如此了,這個商人敢把童奴帶入羊城港,當然是有把握他既不會逃走,也不會出賣去舉報自己。
這裡的非法事實有兩個,第一是使用奴隸,第二是和未成年人,甚至可能是兒童發生關係,前者,如果是洋番的話,買地只是禁止其在買地使用、販賣、收買奴隸而已,發現後限期離港,但不會對船主做出其他的懲罰。
但倘若是後者的話,一經出首,那就一視同仁,一體處置,尤其是十三歲以下的兒童,不論是男童女童,除非受到‘青梅竹馬’條款的保護,即與年紀相差在三歲內的同齡人,經由長期交往而發生關係者,其餘的情況一概從重處置。像是一些大食商人,帳中孌童如雲,如果都和他有實際上的關係,又經過查證,光靠這個罪名,那就足夠處死了。
即便是隻有一個童奴孌妾,按買地的做法,至少也是腐刑加苦役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