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所謂“明媒正娶” (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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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如賈迎春之“誤嫁中山狼”,薛文起之“悔娶河東吼”,都如此。
更何況,婚姻的目的,原來就不是男女當事人的幸福,而是“合二姓之好”。所以,父母在為子女選妻擇婿時,往往會更多地從家族的利益出發,而難以顧及子女們的意願和情感。甚至當嬰兒還孕育在母腹中時,其父母就決定了他們未來的婚姻命運,這就是在舊中國曾風行一時的“指腹為婚”。
歷史上的指腹為婚始見於《後漢書·賈復傳》。據記載,在一次戰爭中,漢將賈復受了重傷,漢光武帝聞訊大驚,認為這都是自己輕敵所致,於是便與賈復指腹為婚(這時賈復之妻正好有孕):如果生女孩,“我子娶之”;如果生男孩,“我女嫁之”。這大約是史書所載之首例指腹婚。皇上既然帶了頭,臣民們自然樂於效法。魏晉六朝時,指腹婚頗為盛行。比如《魏書·王慧龍傳》載:王慧龍妻與盧遐妻同時懷孕,崔浩便在中間為兩家撮合,謂“可指腹為婚”。又《南史》載:“韋放與吳郡張率皆有側室懷孕,因指腹為婚。”
指腹婚之無視於當事人的人格、意志、情感和利益,是顯而易見的。其所以流行,就在於婚姻關係中,家族的利益遠遠高於當事人的利益。在中國傳統社會,兩家連姻,是可以給雙方帶來好處的,而指腹婚則可以把本來要到十幾年以後才可能兌現的好處,提前支付給雙方家族。這就好比用分期付款的辦法購買住房或汽車,可以提前享受一樣。但可惜,在這裡,享受好處的是雙方家族,償還債務的卻是腹中胎兒。事實上,這種危險的交易,是用兩個男女青年的幸福甚至生命來作抵押的。
其實,只要稍微理智一點,就不難看出這種婚約有多麼冒險。因為誰也不知道那腹中嬰兒長大了是什麼樣子,也不知道十幾年後兩個家族的興衰如何。結果,雙雙出落成俊男靚女的有,變成了惡少醜女的也有;兩家依然富貴榮華世交如故的有,一家家道中落或兩家翻臉交惡的也有。如果事情不像當初想象的那樣美滿如意,則“結緣”就會變成“官司”,“親家”就會變成“冤家”,那才是“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吶!
如果說,“父母之命”還有幾分道理,那麼,“媒妁之言”就簡直莫名其妙。娶媳婦又不是買房子,幹嘛非得經過“物業公司”的中介,才能成交呢?
然而,媒妁在中國傳統婚姻中,就是不可缺少。哪怕雙方父母贊成,當事人自己也樂意,仍得請媒人來撮合一下。如果請不到媒人,那就只好不結婚。“處女無媒,老且不嫁”,媒妁,似乎比父母還要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