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9章 印度核力量發展及現狀 (第2/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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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把印度洋變成自己的內湖,又面對著東亞大國和巴基斯坦強大的軍事壓力,沒有核武器是萬萬做不到的,既然買不到,只能自己製造。因此,印度反對《不擴散核武器條約》,認為它不公正,在世界上區分出了“有核國家”和“無核國家”,兩者在權利和義務之間沒有達成平衡。
經過10年的努力,1974年,印度成功地進行了第一枚當量為1.5萬噸的地下核試爆。在核試驗首爆成功後,印度表面上開始把發展國防力量的重心聚焦在發展核武器的運載工具上,同時暗地裡進行著核武器的技術準備,透過民用核能計劃秘密研發核武器技術、儲存核武器材料。
印度核發展的第三個階段即目前的階段,印度開始公開發展核武器。1998年5月11日至13日,印度在48小時內連續進行了5次核試驗,這5次試驗是在拉賈斯坦沙漠進行的。這5次核試驗包括一枚4.5萬噸的氫彈,即熱核裝置;一個1.5萬噸級的裂變裝置;以及3個分別為200、500和300噸級的低當量裝置。這些核試驗為印度不同用途、不同運載系統、不同當量的核武器設計能力提供了資料,並增強了利用計算機進行新的模擬設計的能力。
此舉引來了宿敵巴基斯坦的震驚,印度企圖借核威懾脅迫巴基斯坦,可沒想兩週後巴基斯坦先後進行了6次針鋒相對的核試驗。
從此,印度和巴基斯坦都公開承認自己為有核國家,並持續加快核力量發展,將核力量作為國防力量的重要支撐。
二、印度進行核試驗沒有被制裁的原因
根據《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規定,只有1967年1月1日之前擁有核武器的國家才是合法的核武器國家,包括中國、俄羅斯、美國、法國、英國。這意味著只有五個常任理事國可以擁有核武器,其他國家未經授權不得發展或擁有核武器。
然而,印度進行核試驗,發展核技術,並且擁有核武器,並沒有受到制裁,原因主要是多方面的:
美國和蘇聯的默許:在美蘇冷戰期間,印度利用其地理位置和政治策略,在兩大超級大國之間左右逢源,獲得了美國和蘇聯的技術支援。這種支援包括核技術的發展和相關的軍事援助,使得印度能夠在沒有直接違反國際協議的情況下發展核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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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社會的默許和縱容:由於印度在美蘇之間巧妙地保持中立,並利用這種地位在國際事務中獲得了一定的影響力,這使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