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太祖、太宗(下) (第7/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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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整個條陳意見作一彙報。而在二月十一至三月十三之間,有一大事,即夏成德於二月二十左右獻松山,生擒洪承疇。
明既遣使,清以禮待,但馬紹愉於二月初到盛京,阿濟格等直至四十天後始出奏,何疏慢如此?而且既已"乞和",則當一緩松山之圍,即令欲造成既成事實,以為爭取優厚條件的張本,亦不應於破城之後殺一巡撫、兩總兵。觀清之所為,不友好到了極處,根本無和可議;而清官書記載,卻非如此。接前引《清史稿·太宗本紀》雲:
上曰:"明之筆札多不實,且詞意誇大,非有欲和之誠。然彼真偽不可知,而和好固朕宿願。爾等其以朕意示之。"五月乙巳朔,濟爾哈朗等奏,明遣馬紹愉來議和;遣使迓之。壬午,明使馬紹愉等始至。六月辛丑,都察院參政祖可法、張存仁言:"明盜寇日起,兵力竭而倉廩虛,徵調不前,勢如瓦解。守遼將帥喪失八九,今不得已乞和,計必南遷,宜要其納貢稱臣,以黃河為界。"上不納,以書報明帝曰:"自茲以往,盡釋宿怨,尊卑之分,又奚較焉?使者往來,期以面見;吉凶大事,交相憂吊。歲各以地所產,互為饋遺;兩國逃亡,亦互歸之。以寧遠雙樹堡為貴國界,塔山為我國界,而互予於連山適中之地。其自海中往來者,則以黃城島之東西為界,越者各罪其下。貴國如用此言,兩君或親誓天地,或遣大臣蒞盟,唯命之從。否則後勿復使矣。"遂厚賚明使及從者遣之。
按:照此條件,以當時明清對壘的形勢來看,可謂相當寬大合理,無怪乎陳新甲"不引罪,反自詡其功"。而馬紹愉的"密語",為陳家童僕誤為尋常戰報的"塘報"者,正就是報告此事。如清太宗果有如此和好的誠意,則與二、三月間所表現的不友好態度為一極大的矛盾,其又何解?
唯一的解釋是:談和根本是個騙局。二月初明使至,三月十三始以"明帝敕兵部尚書陳新甲書"奏太宗"為驗",在此一個多月中,清朝利用明朝求和的行動,暗中勾結夏成德獻城,其言必是:"明主已求和,諸將苦守殉難,白死而已。何不獻城自效?明主先有求和之心,則獻城之舉未為不忠,而富貴可以立致。"觀夫夏成德敢以子為質,不虞有任何變卦,致召不測之禍,即因馬紹愉秘密東來,能堅其信:和局早晚必成,以子為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