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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的情況下摘除供體器官的方構成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或者視造成對方身體損害程度來看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
關於人體器官的收費標準,我們國家在《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捐獻和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捐獻,是指自願、無償提供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胰腺或者小腸等人體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用於移植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將捐獻的人體器官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活動。
注意:國家允許的人體器官捐獻是以自願、無償為前提的,這是為了避免形成喪失人性剝奪弱勢群體身體健康權的產業鏈所做出的考量,一般的人體器官捐獻供體都是因意外事件去世的人的器官,器官在人死之後的有限時間內可以透過合法移植的手段植入需要的人體體內,達到最大化利用的目的。
第六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注意:此即為刑法條文的立法來源,也是出於保障人權的需要。
第八條規定:人體器官捐獻應當遵循自願、無償的原則。
公民享有捐獻或者不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或者利誘他人捐獻人體器官。
注意:人體器官的捐獻以自願、無償為原則!
第九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有權依法自主決定捐獻其人體器官。公民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公民對已經表示捐獻其人體器官的意願,有權予以撤銷。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遺體器官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捐獻、獲取該公民的遺體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其遺體器官的,該公民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注意:即使公民同意捐獻也需要透過書面的形式明確!對於遺體器官捐獻的規定也很嚴格!
第十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獲取未滿18週歲公民的活體器官用於移植。
注意:這裡體現了國家對於未成年人保護的力度!
第十一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