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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環節,你們四人未獲得允許,不得參與辯論!”
作為審判長。
為了保證案件庭審的正常進行,他有權利這麼做。
若是繼續讓陳導光四人胡攪蠻纏……
那這個案子,怕是要審到明天了。
然而……
他話音一落。
“憑什麼?”
陳導光更加不服了,質問道:“法庭上也要講道理吧,辯論環節為什麼不讓我們說話?”
周全民黑著臉。
乾脆沒有搭理他,而是看向了公訴人。
繼續推動審理程序:“剛才被告方律師說,黃蘭的行為,屬於面對暴力犯罪時的防衛,不應當判定為防衛過當。”
“你們檢察院在認定防衛過當時的依據是什麼?”
審理了這麼久。
這個案子的核心關鍵……
已經很明朗了。
若是判定為無限防衛權的正當使用,那黃蘭就無罪。
若是判定為防衛過當,那黃蘭就犯了故意傷害罪,以及過失致人死亡罪,兩者從一重罪處罰。
這兩者的判刑區別,是極大的。
按照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差不多是八年有期徒刑!
這種防衛致死……
並非出自於惡劣動機,是不會上升到死刑層次的。
陳導光口中所說的殺人償命……
針對的是故意、蓄謀、惡劣性質的殺人事件。
若是情節輕微的過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區間甚至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審判長,我們院仔細核查過現場,和公安機關的人員比對過錄影、錄音資料,目擊證人的口供。”
“可以確定,當時的婚鬧行為雖然有些過分,但不應當判定為暴力犯罪。”
“刑法明確規定,暴力犯罪指的是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對方的鬧婚行為屬於民俗,不應當上升至殺人、搶劫、綁架的惡劣性質犯罪。”
公訴席上。
其中一個公訴人簡單平復了一下被陳導光攪和的情緒,繼續回道:“嚴格來說,這應當屬於不法侵害。”
雙方的討論焦點……
再次回到了不法侵害和暴力犯罪的區分上。
張益達見狀,同樣不甘示弱。
上前一步。
據理力爭:“審判長,公訴人,不法侵害和暴力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