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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點……
是秦昊和他專門探討過的。
針對於無限防衛權在刑法的構成要件上的解釋。
從這一點來說,無限防衛權符合構成要件,應當成立。
“第二點,鬧婚者眾人的行為,是嚴重的暴力犯罪。”
緊接著。
張益達接著闡述己方辯護觀點:“在鬧婚現場,他們無視伴娘們的個人意志,進行了推攘、撕扯、撫摸等行為,嚴重侵害了伴娘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
“根據刑法對於無限防衛權的立法原則,無限防衛權要求的是……保衛個人的人身安全,即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等。”
“而我方當事人在當時環境下,人格尊嚴、性權利皆受到了嚴重侵害。”
“試想一下,幾個弱女子,面臨十幾個年輕小夥的鹹豬手、暴力推攘、撕扯的時候,該是多麼無助,才會用這種方式來進行自衛。”
“對方的行為,是暴力犯罪,我方的自衛行為,並無任何違法違規之處,亦符合刑法對於無限防衛權的立法原則!”
張益達的聲音,鏗鏘有力。
繼續圍繞無限防衛權進行展開,試圖從各方面印證己方的正當性。
這個案子想要無罪……
必須要得到無限防衛權的正當行使認可。
而關於無限防衛權的立法原則……
確立之初,就是為了保護弱者的人身權利不受侵害。
這種人身權利,僅限於人身,不包括財產權、名譽權等。
也就是說,他人辱罵、侮辱、誹謗等,是不可以執行無限防衛權的。
即便遇到了小偷,也不能在小偷未危害個人安全的情況下將小偷打死。
這些都不屬於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保護的……
僅限於人身安全。
而這個案子裡……
伴娘們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嚴重威脅,這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點,從無限防衛權的歷史來看,這項公民權利由來已久。”
“在古代,無限防衛權最初是為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不受侵犯而設定的。”
“古羅馬制定的《十二銅表法》中第八表第十二條規定:如果夜間行竊(就地)被殺,則殺死(他)認為是合法的。”
“我國《周禮·秋官·朝士》規定:盜賊軍鄉邑及家人殺之無罪。即在軍、鄉、邑及人家進行盜竊、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