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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島聽後,點了點頭:“現在記錄已經做完了,你和華立可以先回去等訊息了。”
頓了頓。
他又補充了一句:“這些天警方隨時會聯絡你,你們兩個需要保持聯絡。”
白雪蘭,沒有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
而交警部門已經初步認定了責任事故,黑色t恤男子橫穿馬路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肇事司機華立承擔次要責任。
具體責任劃分,還需要進一步判定。
而在沒有主要責任的情況下……
肇事司機華立,也不涉嫌交通肇事罪。
不涉嫌犯罪的,他們就無權進行拘留扣押。
“我們……可以走了?”
白雪蘭和華立聽完,有些不敢置信。
沈島點了點頭,叮囑了一句:“記得保持通話暢通。”
在兩人離開後。
他轉過身,看向了秦昊和梁成斌。
神情有些複雜。
這個案子裡,這兩人的判定才是最複雜的。
按照邏輯,秦昊他們兩個不追的話……
黑色t恤男子的確不會橫穿馬路,也不會釀成慘劇。
若按照法條的死規定,這就涉嫌了過失致人死亡罪了。
但這在道德上,又說不過去。
見義勇為,本就是值得嘉獎的行為。
而在《民法典》裡,也對見義勇為的行為,增添了三條補充條款。
第一、保護他人而使自己受到損害,侵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得到幫助的受益人可適當補償。
這裡面的應當,是必須的意思。
而可,則是自願選擇賠償,並非強迫。
第二、如果侵權人不存在、逃逸或無力承擔責任,若勇為者要求補償,受益人應當補償。
同樣的,這裡的應當為必須要補償。
增添這一條,是為了保障見義勇為者的權益,使得見義勇為者沒有後顧之憂。
第三、因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勇為者不承擔責任。
這一條就明確規定了,不承擔責任。
即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民法典的三條補充條款,其實就是為了嘉獎見義勇為行為。
改善這些年日益敗壞的社會風氣。
幾十年前的社會……
見到小偷、搶劫犯,經常是當場打死的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