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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並且編造和投書題為“實地錄”的告密信陷害他人,被判誣告罪,處以徒刑七十日,事情總算告一段落。其後明治十五年,偽造國幣的真正犯人被抓獲,犯人是神奈川縣中津村的熊坂長庵,其共偽造了兩千八百枚偽鈔,其中兩千餘枚被使用流通。
判決書
姓氏:熊坂長庵
住所:神奈川縣相模國愛甲郡中津村十七番地
年齡:三十八歲零十個月
上記者,於明治十二年二月前後起意偽造本國通用之貳圓紙幣,繼而付諸實施,爾來將其用於遊蕩漫遊及其他諸行,直至本年被捕迄。以上事實由司法警察官經預審判明,且有高座郡田名村平民鈴木熊五郎書面證實,又於其住所押收現存偽造國幣並足可判定為偽造所使用各類器具用紙等,業已構成充足物證,故認定對其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判處其無期徒刑。
犯罪所使用器具依據《刑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予以沒收,其餘洋紙等計十六品予以發還,此前查封之房屋地券等物悉數解封,以負擔所有公訴裁判費用。
明治十五年十二月八日
神奈川縣重罪裁判所
審判長/法官 西潟訥
陪審法官 別役元昌
陪審法官助理 松浦久彥